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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在向客户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基础上,重点设立了金融、投资与并购、公司、证券、房地产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著作权、商标权、文化娱乐、旅游、外商投资与境外投资、矿产资源、政府服务、财富管理、公司清算、争议解決等十六个业务板块。每一个业务板块都由相应专业领域的合伙人负责。通过多年的努力,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建立起良好、通畅、友好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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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例研究系列之一

       问题的提出:

       近期遇到几个案件,其共同点是:债权人因债务问题拟起诉债务人,此时发现债务人公司资产很难变现,或者公司经营不善,或者未能发现债务人公司的有效资产,有可能导致案件胜诉但是无法执行,而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尚有大额注册资本未出资,出资期限长达数年至数十年不等。为此,债权人要求起诉债务人公司的股东,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为此,律师对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情况进行了研究,希望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明确:对于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