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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保护那些事儿——典型版权案例分享
2018年3月9日,由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主办、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承办的“IP保护那些事儿——知识产权系列讲座”如期举行,讲座有幸邀请到了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负责人王韵律师进行分享。
近一、两年来,影视版权与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的保护和纠纷越来越多,法律问题层出不穷。王韵律师的本次讲座,从著作权的基本概念、著作权的基本内容(改编权的边界、演绎作品的独创性等)入手,讲解著作权的保护局限、虚假宣传的方法保护等内容,并通过结合琼瑶诉《宫锁连城》侵害著作权案、郭敬明抄袭案、《我叫MT》诉《超级MT》案等经典案例进行详细解读,生动、有趣地讲解了版权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一:庄羽诉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案
庄羽诉称,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她在2002年11月创作完成的小说《圈里圈外》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
一审判令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图书大厦公司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原被告双方提起上诉,终审判定郭敬明剽窃庄羽作品《圈里圈外》,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追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公开道歉等。
根据著作权法,任何一种作品都是由思想内容和思想内容的表现形式两方面组成的,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内容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内容本身。
人物关系明确受著作权法保护,对比原告和被告小说之间的人物关系,法院认为人物关系描写是涉嫌侵权的。法院认定故事情节属于作品表达而非思想内容,法院把12 个主要情节和原告主张的98 个一般情节都进行了对比,最后确认构成了侵权。另外,该案能够确定抄袭也因为在具体文字表达上也构成实质相似。
案例二:琼瑶诉《宫锁连城》侵害著作权案
琼瑶诉称:被告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四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五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被告认为:对《梅花烙》剧本存在与否、两部电视剧是否相似、琼瑶是否为著作权人这三个问题均存在很大疑问。对于《梅花烙》剧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权利声明书的关联性不认可。于正借鉴的是公有领域的一个材料,即于正借鉴的情节,是很多作品中都存在的,绝非仅仅是《梅花烙》所有。琼瑶所主张的21个桥段,在包括《雍正王朝》、《红楼梦》、《京华烟云》等作品里都出现过。
案件结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梅花烙》和《宫锁连城》的大量比对,判定被告构成侵权,向原告公开道歉、停播《宫锁连城》、赔偿原告500万元。被告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三:《我叫MT》诉《超级MT》案(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1、动漫名称侵权。原告对于《我叫MT》动漫名称以及其中“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等享有文字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其开发和运营的游戏命名为《超级MT》,并将相应人物命名为“小T、小德、小劣、小呆、小馒”,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文字作品的改编权。
2、动漫人物形象侵权。原告对游戏动漫人物形象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网络用户提供被诉游戏客户端下载,在被诉游戏中抄袭原告游戏中人物形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游戏人物形象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
1、对于“我叫MT”这一动漫名称而言,因“我叫……”这一表述方式是现有表述方式,而“MT”亦属于常见的字母组合,因此,“我叫MT”动漫名称属于现有常用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至于“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公众在不知晓原告游戏,而仅仅看到上述名称的情况下,显然无法对其所表达的含义有所认知。因此,上述名称并未表达较为完整的思想,未实现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虽然公众在结合动漫《我叫MT》的情况下,足以知晓上述名称的含义,但这一认知已不仅仅来源于上述名称本身,而系来源于该动漫中的具体内容,这一情形不足以说明上述名称本身符合文字作品的创作性要求。综上,上述名称并未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相应地,原告认为各被告对相应名称的使用行为侵犯其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法院通过对《超级MT》中五个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饰的比对看出,被告《超级MT》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饰与原告《我叫MT》的人物形象差异较大,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原告诉称: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我叫MT》游戏名称及其中的五个人物形象名称在手机游戏类服务上已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而被告开发和运营的游戏《超级MT》不仅抄袭了《我叫MT》游戏的名称,且两游戏的人物名称也十分相似。此外,被告在其对游戏的宣传中亦充斥大量《我叫MT》游戏的创作元素,误导公众和消费者。被告的此种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在对其游戏的宣传中使用与原告游戏人物相似的形象及含有原告游戏名称《我叫MT》的宣传用语,且其游戏的APP头像抄袭了原告游戏《我叫MT》中的呆贼形象。被告此种行为会让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游戏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误导公众,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认为:
1、《我叫MT》游戏上线在先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在开发运营游戏时应对《我叫MT》游戏名称或相关人物名称等予以合理避让,但被告不仅并未避让,反而采用了《我叫MT》游戏相关人物“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相关联的表述方式“小T、小馒、小劣、小呆、小德”,且亦有“《我叫MT》原班人马二次开发 《小小兽人》更名《超级MT》”等宣传用语,上述事实足以说明被告《超级MT》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构成擅自使用原告《我叫MT》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对于被告使用 “我叫MT原班人马配音”这一宣传用语的行为,因被告已提交与配音人员的合作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确与动画《我叫MT》配音人员就游戏配音的事宜进行合作,因此该宣传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对于《超级MT》APP头像的使用行为,虽然该APP头像与原告《我叫MT》游戏中“呆贼”形象相近,但被告对于APP头像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宣传行为,因此该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3.5万元。
法院点评:本案是一起涉及移动终端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控侵权游戏《超级MT》在游戏名称、人物名称、游戏的宣传、APP头像等多方面均存在与《我叫MT》游戏靠近的情形,导致本案的事实细碎且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且疑难。本案对移动终端游戏著作权权属证明责任的分配、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等简短词组能否构成文字作品、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存在瑕疵的公证书效力的认定、移动终端游戏名称是否能够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均作了详尽、细致的分析阐述。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充分考虑了权利游戏的市场份额、被控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游戏权利人的利益。本案明确了对移动终端游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思路和方向,对通过司法保护推动移动终端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影响和示范作用。
王韵律师从实际出发,将著作权理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业务实践相结合,对出版、影视、游戏行业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使全体参会人员进一步了解文创企业近一、两年在版权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方面的情况,加深了对版权的认识和理解。
讲座结束后,王韵律师还特别回答了在场律师的提问,与在场律师就著作权纠纷相关业务在青岛地区的推广及合作进行了交流和探讨,王韵律师表示期待与青岛律师同仁们就著作权相关的问题进行讨论与合作。全体与会人员对王韵律师的分享表示由衷的感谢与赞扬,至此,本次讲座圆满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