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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过工资,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标准​

时间:2019年04月25日

李某,四十五岁,其在某大学读在职MBA期间与丁某相识。丁某三十多岁,年少有为,据说原来是粮食行业内某央企的总裁助理,人脉关系非常广泛。两人相识后,惺惺相惜,一起编织了不少共同创业、公司上市分蛋糕的美好画面。

2014年初,李某先在丁某为控股股东的A公司工作,担任副总经理,月薪1.5万元。2014年12月,两人来到北京,创立了健康食品B公司。丁某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李某并未拥有B公司任何股权,其实际负责B公司的设立,设立后担任B公司的副总裁,负责B公司的管理和销售。李某未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一干三年,B公司也未向其支付任何工资或报酬。2017年12月,李某与丁某因为工作产生隔阂而离开B公司,并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三年的工资。丁某称B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一直是以朋友的身份给他帮忙,拒绝向李某支付任何工资。

李某后向B公司提起上述诉请的相关仲裁及诉讼。李某在与我们沟通案件事实时,陈述李某与丁某由丁某出钱、李某出力,二人合作将B公司运营盈利后再分蛋糕的默契,这也是为何未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B公司三年未向其支付过任何工资的原因。但现在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合作,且李某未与丁某有任何书面股权转让的协议,李某现只能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三年的工资。

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组织并提交了大量的李某在B公司工作的证据,包括:李某在工作期间每日与丁某及B公司其他员工的大量往来工作邮件、李某为B公司客户制作的方案及沟通的纪录、李某作为B公司负责人与第三方交流及订立合同的证据、李某掌握的B公司财务、税务及人事等核心信息、B公司每月给李某进行报销的凭证等大量证据,以证明李某负责B公司的主业即产品的销售与B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法院最终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做出了“李某提交的大量工作证据均显示李某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劳动关系存续”的事实认定。

但是,李某在B公司工作三年期间,B公司未向其支付过任何工资,当事人如何主张李某的薪资标准呢?

在该案中,因李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工资1.5万元,我方主张虽然A公司与B公司经营主业不同,但是李某都是公司的负责人,在两家公司工作的岗位相同,因此我方提交了李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每月1.5万的证据并主张其在B公司工作期间的薪资标准也应按照每月1.5万元计算。法院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做出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工作期间及薪资标准进行举证,该案中,因为用人单位并未举证,所以采信员工的主张”的事实认定。

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请。但该案引起一个思考,即如果李某未在A公司工作,或即使在A公司工作过,但与其在B公司工作的岗位不同,李某在B公司的薪资标准该如何确认呢?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其次,经过查询相关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如遇到此类情况,员工可提出证据证明其所属同行业同岗位的一般薪资标准,例如提交招聘网站类似行业及类似岗位的招聘信息等证据以主张自己的薪资标准;再有,实践中也有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