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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所合伙人李搏、合伙人王杰、律师盛安接受中央企业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一案担任蓝星公司诉讼代理人,具体负责整个案件。​

时间:2012年06月20日

近期,中永所合伙人李搏、合伙人王杰、律师盛安接受中央企业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一案担任蓝星公司诉讼代理人,具体负责整个案件。接受代理工作后,中永所有关承办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