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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新闻

《个人信息保护法》学习交流​

时间:2021年10月20日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15日下午,中永所举办“《个人信息保护法》学习交流”专题讲座,由中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马丹薇律师主讲,中永所部分律师在所内现场聆听。

本次讲座主要从立法背景、个人信息处理的“三最原则”、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惩罚力度、刑事责任几个层面切入,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重点介绍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网络安全法》相比,扩大了合法性基础,除“个人同意”外,增加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其他合法情形,将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保护自然人的重大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等情形作为例外情况纳入合法性基础场景,并结合我国新冠疫情防控的现状,增加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例外情形,为疫情防控时期基础电信企业、地图平台等企业收集疫情信息提供法律依据。分析了共同处理、委托处理、合作关系、)明确采用自动化决策情形下、公共场所、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等不同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并总结归纳了需要个人信息主体单独同意的几种情形及需要评估的几种情形。介绍了个人信息主体享有主要权利,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可携带权、更正权、补充权、删除权、解释说明权等。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安全保障义务、合规审计义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安全事件通知义务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相应民事主体,主要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及其主管人员以严格的法律责任予以约束,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和个人提高了惩罚力度,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及规范互联网平台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但本法中的许多概念及规定仍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予以明释。

讲座后,部分感兴趣的律师与马丹薇律师开展了进一步交流,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通过本次学习交流,大家初步了解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相关业务的开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