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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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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旅游行业新冠疫情下应对指引(上)

时间:2020年02月15日

一、《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以下简称“文旅部29号文”)。该通知要求:

1、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

2、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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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对中国旅游收入的影响

依《文化和旅游部2018年文化和旅游发展统计公报》(见附图),2018年度我国的旅游产业收入大约是6万亿人民币。而今新冠疫情危机下,旅游经营企业业务停摆,我国的餐饮、酒店、景区、商场基本关停。即便不考虑中国旅游产业收入增幅,按2018年数据计算,我国旅游收入平均一天损失大约164亿人民币。

一般而言,春节黄金周旅游收入约占全年旅游业收入1/6。那么,仅2020春节期间,我国旅游收入损失就已经高达1万亿。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出国游情况也不乐观。受整体的疫情影响,已经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整个国际游客作出了限制,包括我们周边的日本、韩国、菲律宾、越南、柬埔寨等,甚至包括北欧、南美、中东等地区。可以说,旅游行业是受这次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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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的旅游行业合同类型概述

受疫情影响最为直接的合同,是以人员集体流动、聚集为主要履约形式或者履约将导致人员聚集性后果,客观上受到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较大的合同。具体到旅游经营企业,按文旅部29号文精神,受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旅游合同;2、地接社合同;3、供应商合同;4、其它类型经营合同(租赁合同);5、劳动、劳务合同;……

四、“新冠”疫情的法律定性

(一)“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1、何为不可抗力

依《民法总则》第180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的认定

认定一事件是否为不可抗力应从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三方面入手。从不可预见性分析,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时对将要发生的疫情是不可能预见到的,从而具有不可预见性。从不可避免性分析,民事主体对疫情发生前已生效的民事行为,尽管对可能出现的情况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仍不能阻止疫情的发生,从而具有不可避免性。从不可克服性分析,民事主体对疫情的发生所造成的后果不能克服,从而具有不可克服性。因此,“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3、司法实践先例

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①和第一百一十八条②的规定妥善处理。

4、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答记者问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二)“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解除合同

依《合同法》第94条③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为合同的法定解除,当然亦不排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2、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依《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及时通知合同相对人并提供证明

依《合同法》第118条、119条④,发生不可抗力后,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向对方提供相关证明,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相对方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受疫情影响一方应与合同相对方就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进行协商。部分受疫情影响就应协商变更合同,主张部分免责;全部受疫情影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应主张解除合同,全部免责。

4、分担损失

“新冠”疫情对合同双方客观上造成的损失,因合同双方均无过错,依《民法通则》第132条⑤,依公平原则,综合各项因素后由双方分担损失。

特别说明事项:尽管“新冠”疫情以及与之相关的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但亦不能就所有合同的解除、变更普遍适用,而要结合每个合同的性质、履行状态、影响等个别分析、综合判断。

注:

①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②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③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⑤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