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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实践中对日本著作权人的保护

时间:2017年11月03日

中国司法实践中对日本著作权人的保护
王韵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之法律规范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筹备、酝酿起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相关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中国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属于国内法;另一部分是国际法,主要包括中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以及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首先,在国内法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步形成。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应的知识产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等。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推进《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国家版权局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而国家工商总局则正在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
其次,在国际法部分,在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后,先后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10月15日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同年10月30日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4月30日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2006年12月29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之法律实施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施主要包括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方面。
在司法保护方面,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近年来,更是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推进“三审合一”;各级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各级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侦破。
在行政保护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行政执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国家版权局负责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促进软件正版化;文化部则对网吧、游艺娱乐、出版物等文化市场进行监管;海关总署则重点打击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农业部则负责处理品种侵权行为,监管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国家林业局则主要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各个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初步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
三、关于涉外知识产权之保护制度
在这个部分,分别从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保护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专利保护
在外国人的专利保护方面,外国人发明创造在外国取得专利权,在中国不具有效力,如果要获得保护必须在中国申请获得专利。
(二)商标保护
在外国人的商标保护方面,外国人如果要在中国获得对其商标的保护,通常应在中国申请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但是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也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中国法院也会根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基本准则来规范中国企业对知名外国名称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情形。如,在“哈利波特”的商标注册异议案中,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公序良俗”,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又如,在“黑子的篮球”案中,《黑子的篮球》是日本漫画家藤卷忠俊先生创作的漫画,2009年4月8日第一次在日本出版,在中国、日本等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2012年7月,中国某体育公司将“黑子的篮球”等作品名称、人物角色名称申请注册一百余件商标。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商标的囤积,影响正常的商标秩序;如果允许随意将他人创作的动漫作品名称以及涉及的角色名称等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就会滋长借助他人投入、攀附他人优势地位而获利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根据旧《商标法》第41条1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条款判定不予注册。
(三)著作权保护
在涉外著作权保护方面,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2条2~4款的规定,中国对外国人的著作权给予保护需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2)外国人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有承诺保护成员国国民权利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3)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再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无论是基于何种情形获得保护,中国对外国人著作权给予保护的法律依据均是中国的著作权法,而不是外国的著作权法或国际条约。
中国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登记手续。但是必须依据中国著作权法来认定外国人的作品是否符合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条件、著作权权利内容和范围。即中国坚持的是“归化原则”,将外国人的作品归属于中国人的作品进行保护。
在诉讼实务中,原告通常要准备三方面的证据:1、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拥有所主张的权利;2、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3、损害赔偿方面的证据,即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
事实上,在涉外版权纠纷案件中,被告方最有利的抗辩,往往就是原告没有权属或者权属存在形式上的瑕疵。而这种形式上的瑕疵,就是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涉外证据的形式要件硬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即,在中国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经公证认证程序,方能成为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