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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公布:中永王韵律师代理的电影《九层妖塔》案件成为唯一入选诉讼案件

时间:2020年02月18日

2020年2月1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2019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经过国家版权局评选,入选的事件分别为:

(一)打击院线电影盗版取得显著成效

(二)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在京举办

(三)区块链等新技术加速赋能版权保护和运用

(四)“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在深圳前海设立

(五)图片市场版权秩序规范工作深入开展

(六)第十五次“剑网”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七)司法裁判强化保护作品完整权

(八)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体系逐步建立

(九)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积极规范行业版权秩序

(十)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版权服务中心启动运行

其中第(七)项入选事件,系唯一入选2019年中国版权十大事件的诉讼类事件,由我所王韵律师作为原告天下霸唱的代理律师参与本案并最终获得胜诉。该事件具体是指在天下霸唱诉电影《九层妖塔》侵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案件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明确了作者的名誉、声誉是否受损并不是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侵权作品是否获得改编权并不影响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等法律问题。不论是影视行业还是司法实务,该判决都起到了给广泛且深远的积极影响。

具体而言:从热门小说中取材,通过改编来开发影视剧,是近几年影视开发者所追捧、热衷的。但是,不难发现,每每有改编剧、改编电影上映,都会有不少原著粉大呼“毁原著”。改编行为是否需要受原著的限制,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限范围,作者的精神权利与制片方的巨额投资之间该如何平衡等等,成为各方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焦点。而本案则在判决中对前述焦点问题进行了集中且明确的解答。

对司法实务领域而言,本案判决提纲挈领、深入浅出的对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法益进行了诠释,对侵权认定标准进行了梳理和界定,明晰了改编这一艺术创作方式应当坚守的底线,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下一步修改,构建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对整个影视创作行业而言,该判决使得原作品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益可以得到更为明确的保护,更对规范改编市场、形成行业规范、促进文化市场良性发展、推动文化艺术的广泛传播亦产生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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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天下霸唱系我国著名作家,创作了包括《鬼吹灯之精绝古城》在内的“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小说内容考究,运用了大量的文学史诗、丰富的民间传说,包含了对地理、风水、异域风情的介绍等等,具有极高的文学价值。2007年1月18日,天下霸唱将《鬼吹灯》系列小说除中国法律规定的专属于作者人身权以外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了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此后,关于“鬼吹灯”系列小说的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由两方分别行使。

2015年9月23日,根据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的电影《九层妖塔》在全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电影中未对原著作者天下霸唱进行署名,且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等均与原著相差甚远。天下霸唱认为电影《九层妖塔》严重歪曲、篡改了原著,社会评价极低,遂以侵犯了其对原著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为由,将电影出品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传播,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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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审阶段,法院仅支持了天下霸唱关于署名权的主张,以《九层妖塔》电影的改编、摄制行为并未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为由,认定不构成对天下霸唱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天下霸唱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一,作者的名誉、声誉是否受损不是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成立的要件;第二,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及所保护的利益亦有不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条件不应因获得改编权授权而被放宽;第三,虽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允许改编者对原作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此等改动必须是因为电影作品改编行为的需要而进行的改动,改动的结果应当保证“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第四,要判断电影作品的改动客观上是否歪曲、篡改了原作品,需要审查电影与原作品的创作意图、题材是否一致,以及对原作品的主要情节、背景设定和人物关系的改动是否属于必要等。因此,在充分考量本案双方的证据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认定电影《九层妖塔》构成了对原著的歪曲、篡改,侵害了小说原作者天下霸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判令电影相关出品方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刊登致歉声明,向天下霸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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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促进思想交流以及便于作品传播是推动文化繁荣与发展的两大核心动力。也正因如此,改编是一种极其重要且不可避免的艺术创作方式。正如一千个读者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即便是针对同一个作品进行改编,因创作者的个体差异,每个改编者改编出来的作品依然会不尽相同。保护作品完整权便成了悬在改编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艺术创作的自由被上了锁。为了寻求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益与创作自由之间的平衡,原作品作者与改编者保持充分、良性的沟通以及合作方式的选择变得十分重要:

1、改编者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在改编过程中时刻坚守“必要的改动”原则。

自由至上,几乎为所有文艺创作者的信仰。然而,由本案可知,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需要受到原作品的限制。改编过程中对原作品的改动需要遵守原作品作者在原作品中所表达的思想、观点。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增强法律意识,是促使改编者坚守改编底线的首要条件。

2、在授权协议中,对授权范围、授权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注意事项等进行充分的约定。

艺术创作本身是十分抽象的过程。在签订协议之时,往往双方均无法预料改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情况。对于这种创作的不确定性,双方可以在授权协议中约定由改编者将各个阶段创作的剧本或者其他改编成果交予原作品的著作人身权权利人进行确认。一则,权利人可以严格把控改编品质,在第一时间内发现歪曲、篡改的内容,并要求改编者及时给予调整;二则,对于确有“改动的必要”的部分,改编者可以及时与权利人进行沟通,共同探讨出双方均可接受的改动方式,事先获得权利人对此等改动的许可。事先约定清楚、事中充分沟通、事后严格履行,权利人与改编者互利共赢的美好愿景将不再难以实现。

3、聘请原作品作者作为改编作品的创作者或者艺术顾问。

于作者而言,每一部作品都是作者的一个孩子。世界上没有比母亲更了解自己孩子的人。聘请原作品作者作为改编作品的创作者或者艺术顾问,直接参与改编过程,不但可以量体裁衣,在改编作品中保持原作品的精髓,更有助于在新的艺术形式中可以选择更为准确的方式来表达原作品。原作品作者与改编者合二为一,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自然消失,创作的自由亦可以尽情的挥舞翅膀。如此创作出来的改编作品,既不会违背原作品作者的意愿,又不缺乏艺术的创作自由,双方的权利和利益都可以兼顾,同时也更容易创作出高品质的改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