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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有哪些要求?

时间:2020年03月03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室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首次提出了“网络生态治理”的理念,系统综合地对治理的对象、治理标准, 相关主体的义务职责、法律责任、监管合作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网络生态治理”并非第一次提出,早在2019年1月国家网信办即启动了网络生态治理专项行动,对各类网站、论坛、直播平台等重点环节中的低俗庸俗、暴力血腥、网络谣言等12类信息进行了持续6个月的专项治理。《规定》结合专项治理的实践经验,以系统化思维和网络生态治理的全新理念,旨在进一步明确治理任务,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规定》包含2个“三”,第一,《规定》将网络信息内容分为三级:一是讴歌真善美、弘扬正能量的信息;二是危害国家、民族、社会、他人的违法信息;三是不良信息。第二,《规定》针对三类主体行为进行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下简称“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如音频分享平台,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网络行业组织承担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健全服务规范的任务,网络使用者承担“舆论”监督角色。具体来讲:

一、《规定》就三类主体对三层级信息的行为规范,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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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以上正能量信息。鼓励内容服务平台,在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正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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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内容生产者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以上违法信息,违反规定的,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服务平台不得传播以上违法信息,否则发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使用者不得发布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


二、《规定》要求服务平台应当履行的责任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1、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2、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3、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4、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服务平台违反上述规定,未建立网络生态信息治理机制、未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推荐模型、未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未编制符合要求的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服务平台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弹窗、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博客、微博等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等板块、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不得呈现不良信息,否则,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规定》鼓励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平台也应加强对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

负责网络生态治理的各级网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三、《规定》针对使用者行为的规范

使用者应当文明上网、理性表达(第十八条),承担监督角色(第二十条),并不得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四、《规定》针对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使用者应当禁止的行为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1、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3、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4、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5、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使用者违反上述规定者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还可能涉及到的民事、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明知却放任该等侵权行为时,需承担连带责任;若被侵权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将可能会涉及以下刑事罪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五、《规定》其他亮点

密切结合互联网技术热点。《规定》第十二条还规定了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第二十四条规制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破坏网络生态秩序的行为。

《规定》首次引入信用管理制度。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第十五条)。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