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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王韵律师受邀讲解《版权典型案例分享》

时间:2020年03月23日

2020年3月21日晚上19:00,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韵律师接受Acelaw法培学院的邀请,为行业同仁分享了他亲自代理及司法实践中典型的几大经典版权案例。听众热情高涨,本次课堂吸引了1300余位法律人在线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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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直播,王韵律师围绕《忏悔无门》作者之争、数学试题解析是作品么、《斛珠夫人》与《楚乔传》、《摸金校尉》与“鬼吹灯”、《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五大主要案例,讲解了作者的确定、作品的独创性、洗稿中涉及的复制权,同人作品、音乐作品著作权等热点、经典问题。

1、《忏悔无门》作者之争【案号:(2006)朝民初字第23920号、(2007)二中民终字第06385号】

《忏悔无门》是知名慈善家李春平委托创作的传记。本案中,原告诉称其创作了具体文字,与被告口头承诺共同署名、利益均分,共同享有《忏悔无门》著作权,但是被告单方出版发行小说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忏悔无门》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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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创作证明和委托创作作品是否允许约定著作人身权归属的问题。王韵律师向大家介绍,目前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创作作品允许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法律未对人身权的约定做出限制,因此应当允许约定全部的著作权归属;第二,委托创作的作品只能约定著作财产权,不能约定著作人身权,因为我国属于作者权体系,人身利益专属于作者,不可转让;第三种观点认为,允许部分约定,发表权、修改权、发表权允许约定归属于委托人,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防御性权利,较为复杂。而署名权不允许约定。司法实践中目前没有定论,但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创作,没有充足的反证推翻被告的手稿证据。故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作品标题、短语、数学试题解析能否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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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韵律师从《五朵金花》案、《娃哈哈》案切入,由于“五朵金花”“娃哈哈”作为作品标题,过于简短,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天高几许问真龙”两句广告语被法院判定为具有独创性,王韵律师认为法院在判定简短语句或字词是否构成作品时,会介入对文学性的考量以及是否蕴含必要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判断。数学试题解析,具有其特殊性。当一种思想只有一种或有限的几种表达,那么保护表达就会产生思想垄断的后果,即属于思想与表达的混同。第一,数学试题严谨性特质,要求解答遵循一定规律,对数学试题解析进行保护会造成对思想、学术研究的垄断;第二,试题具有社会功能价值,主要注重考察学生对考点和知识点的掌握,对于相同的知识点,表达上会受限,在对试题解析作者利益保护的衡量上,要考量社会利益。数学试题及其解析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

3、《斛珠夫人》与《楚乔传》

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所作《楚乔传》抄袭了原告作品《斛珠夫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王韵律师提到,如果这种剽窃不能得到著作权的规制,则应适用反法二条。主张反法二条的理由是:第一,原被告均为作家,构成竞争关系;第二,该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文找不到对应项,也不属于特别法的规制范围;第三,此种行为违反了基本商业道德。

王韵律师指出,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法院在认定相似过程中,会将相似部分逐一比对,区别思想层面和表达层面。本案中,原告文字具有极高的独创性,被告的复制行为没有合理解释,构成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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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摸金校尉》与“鬼吹灯”

被告天下霸唱是被诉图书《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简称“《摸金校尉》”)的作者,被告将《鬼吹灯》小说两部八本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起诉《九幽将军》构成对《鬼吹灯》小说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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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韵律师认为,人物形象、人物名称等相关要素不同于电影、美术作品,其不能清晰地脱离文字作品的故事情节被人们感知,不能单独受到法律保护。原作者自己使用自己创作的要素,再创作不同于权利作品所表达的新作品的行为并无不当。王韵律师也对同人作品进一步做了解释,同人作品是与原作相关的作品。该种相关的范围可以十分宽泛,既可以是原作品时间上的续写,如《围城之后》之于《围城》,可以是原作某个人物的命运再创作,例如《金瓶梅》之于《水浒传》;也可以是原作人物在不同时空背景下的奇怪经历,如柏杨的《西游怪记》。同时,杨绛先生在出版《洗澡》的续集《洗澡之后》前言中说道,她特意要写姚宓和许彦成之间那份纯洁的友情,却被人这般糟蹋。假如她去世后,有人擅写续集,她就麻烦了。于是她便在健在时将这个故事结束,这样非但保全这份纯洁的友情,也给读者一个称心如意的结局。可见,续写作品这种行为可能反而与作者的人身权例如保护作品完整权更有关联。

5、《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

《牡丹之歌》词作者为乔羽,曲作者唐诃、吕远。原告系一家公司,从乔羽儿子处获得了《牡丹之歌》词作品的使用权,原告起诉岳云鹏所作《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改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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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韵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认为:第一,根据《牡丹之歌》的创作过程,《牡丹之歌》非合作作品,而是词先创造完成,曲作者按词谱曲,原告仅有词作者的授权无法主张整个作品的著作权;第二,即使《牡丹之歌》为合作作品,《牡丹之歌》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王韵律师举例称,两人共同完成一部绘画,共同创作,两人创作已经融合一体,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无法分割,属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而《牡丹之歌》词与曲可分割。被告使用可分割的曲,不需要经过词作者的许可。该案被评为2019年度娱乐法十大事例之一,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韵律师长达2个小时的分享,以其自身代理的典型案例为收看直播的同仁们提供了自己的视角和经验分享,获得了大家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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