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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天津万赢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评析(一)

时间:2020年05月28日

本文摘录于《竞争法裁判规则评析》第二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重大误解 技术开发 技术合同 民事案件

案例名称:刘某某诉天津万赢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裁判文书: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知民初字第052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5460号《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成员:二审:审判长史会明、代理审判员雷艳珍、代理审判员王颖鑫

一审原告:刘某某

一审被告:天津万赢科技有限公司(本文简称“万赢公司”)

二审上诉人:万赢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

受理日期:二审:2016年8月19日

裁判日期:二审:2016年11月7日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一审判决结果:一、撤销刘某某与天津万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5日及同年9月17日分别签订的《手机客户端应用服务协议》(合同编号:SJKHDTJ-0506)及《服务条款》,手机客户端应用服务协议》(合同编号:SJKHDTJ-0491)及《服务条款》;

二、天津万嬴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某技术服务费共计300 000元人民币;

三、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一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二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要点[2] :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规则:1.以替换信息内容为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2.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案例综述

【主要诉请】

原告起诉请求:1.撤销刘某某、天津万嬴科技有限公司双方于2013年9月15日及同年9月17日分别签订的《手机客户端应用服务协议》及《服务条款》;2.要求天津万嬴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刘某某服务费300000元;3.要求天津万嬴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刘某某交通费损失1744元;4.诉讼费用由天津万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基本事实】

2012年5月,刘某某从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涉案关键词“水处理”、“酒店设备”。中搜公司向刘某某承诺在中搜公司搜索平台上做相应的网络页面,便可高价转让。刘某某购买该关键词(请见【名词解释】关键词)后,便一直有客户打来电话要求购买该关键词及与之相匹配的APP软件(请见【名词解释】APP软件),出价高达400万元。大约2013年8月,万赢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到刘某某,要求给刘某某做与其关键词相匹配的APP软件,并与之签订了涉案《手机客户端应用服务协议》及《服务条款》、《网络资源转让授权协议》,刘某某委托万赢公司制作涉案APP软件并代为转让该软件。上述协议签订后刘某某向万赢公司支付了涉案合同款30万元。万赢公司当庭表示刘某某的相关信息是从中搜公司获取的,并认为关键词必须进一步利用才能体现其价值,比如做与之相匹配的APP软件、网站及申请相关的域名。万赢公司确认了《手机客户端应用服务协议》及《服务条款》,但对《网络资源转让授权协议》予以否认。根据《手机客户端应用服务协议》及《服务条款》的约定:1、万赢公司提供的手机客户端应用(以下简称客户端)服务是安装在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网站上的可供用户下载至手机上的应用程序,用户可以通过下载的客户端便捷地访问该手机客户端的相关信息;2、合同中确认该程序为万赢公司自主研发;3、刘某某在万嬴公司交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且完整提交相关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案APP软件的制作,并将相关管理权限、用户名和密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刘某某;4、万嬴公司在刘某某确认该软件完成填充内容后,协助刘某某将该使用安卓应用系统的涉案软件提交国内3个知名安卓电子市场,协助刘某某免费将该使用苹果应用系统的涉案软件以天津万嬴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提交至Appstore,审核期限均由电子市场决定。但万赢公司一直未能替刘某某转让该软件,也再无电话要求购买该软件。刘某某认为万赢公司的具有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万嬴公司认为双方的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请见【名词解释】技术开发合同),并当庭演示并经刘某某确认,万嬴公司对涉案软件的制作内容为:在涉案两个APP软件的各功能模块中填充了水处理设备及酒店设备这两个行业内的一般信息类内容。

三、案例评析

【案例背景】

最早的手机APP是苹果公司于2008年推出AppStore,其中只有不到500个应用,但在随后的三年时间里,这个数字已经增长到500000,累计下载次数更是高达15,000,000,000次,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以几何形式增长。目前主要的四大APP系统是:1.苹果ios系统版本;2.塞班Symbian系统版本;3.微软Windows phone7系统版本;4.安卓Android 系统版本。现在我们对APP软件已经不再陌生,APP软件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甚至操纵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和行为方式。随着APP软件技术的逐步推广,其所带来的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机会以及个性化的体验都促使国内APP软件技术的迅猛发展。在APP软件之前是搜索平台的关键词的发展时期。中搜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国内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主营第三代搜索引擎与个性化微件两大互联网技术,构筑国内首家行业应用的云服务平台,并称以独创的“合作经营”模式,充分结合传统产业的优势和资源,为传统产业提供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参见:https://www.tianyancha.com/company/12482398?hi=s)。万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设备、电子信息技术的开发、转让、服务;网页设计等等。本案源起于2012年刘某某购买了中搜公司的关键词。到2013年,国内APP软件开发技术已经基本成熟,正处于占领市场、扩大经营成果的阶段。利用已被大量出售的关键词,营造关键词再“投资”、提升“价值”的“理念”,正好成为APP软件设计研发企业的最为有利营利点。

2015年之后,智能手机所引发的围绕APP软件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也就不足为奇了,恰如本案事发于2012年,但诉讼提起于2015年。“关键词投资升值”成为一夜的神话。此后围绕APP软件的纠纷案件从APP软件的开发、转让合同所产生的合同纠纷,很快延伸到商标权、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等侵权纠纷,例如:2016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三的“参考消息报社与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该案中: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瑞公司”)在其登记并实际经营的安卓市场平台,向网民提供名称为“参考消息”的APP手机应用程序,下载热度达到13.22万。2014年7月,参考消息报社向博瑞公司发出警告函并要求其对涉案APP等客户端作下架处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博瑞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提供“参考消息”手机APP应用程序下载服务及相关时政新闻财经信息阅览服务中使用了“参考消息”文字提示,属商标性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参考消息”。其次,参考消息报社和博瑞公司宣传载体虽不相同,但其宣传内容类似,消费群体相关。在各大媒体争相采用原有纸质载体和互联网传播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新闻财经信息的社会形式中,博瑞公司通过提供软件下载服务及相关信息阅览服务,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软件服务和信息阅览服务为参考消息报社提供或与其存在某种联系。故博瑞公司使用涉案商标所提供的服务与参考消息报社注册商标“参考消息”商品类似。再次,驰名商标认定遵从“按需认定原则”,本案运用商标法“混淆侵权”即可使涉案注册商标权益获得保护,故对参考消息报社提出的对涉案注册商标作驰名认定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博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审结本案。技术是为人所用的,有人设计开发,就必然会被人非法利用---利用APP软件技术进行各类违法犯罪,例如:郭某、刘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被告人通过反向编译他人手机APP软件的方式,破解手机APP软件向数据库服务器请求数据信息,将自己的手机APP软件进行模拟伪装,向被破解手机APP软件数据库服务器发送请求信息,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违法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廖某某等2人盗窃案亦是利用了APP软件进行的。根据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0日,赵建行(已判)在新密市嵩山大道供销社家属院内,通过QQ电话与被告人廖某某等2人预谋后,让廖某某等2人在周口市中州大道海燕新居家中,利用四川会购电子商务公司“半价团”APP软件,将被害人马某“半价团”APP账户中的355张话费充值卡盗走并售卖,非法获利6450元。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注:

【1】 本案为天津市2016年知识产权十二大典型案件之十。

【2】摘自本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