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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时间:2017年11月20日

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中文内容:一旦民营金融从地下走向阳光、走向合法,民间金融的契约风险就会降低
刘兴成
在中国的金融市场,最近流行“跑路”这个词。不只温州商人为应付民间借贷危机而“跑路”,在浙江其他地区、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福建等地都有“跑路”现象。
民间借贷为何火爆?
伴随新闻媒体对“跑路”现象的报道,民间借贷的“冰山一角”与中小企业的困境一起浮出水面。

温家宝总理带着主要财经官员前往浙江考察和调研后,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门研究制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
另有媒体披露,国务院拟成立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中小企业管理局,扶助受困的中小企业。温州正在争取成为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民间借贷的火爆表现为“全民皆贷”、高利贷、“跑路”、政府干预等现象。说“全民皆贷”是夸大其词的人,并没有看到“全民皆贷”的名符其实。
在民间借贷市场,温州是南方的代表,鄂尔多斯则是北中国的典型。
中央银行温州支行2011年7月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其中,规模高达1,100亿元。
里昂证券调研报告称,温州民间未偿贷款总量可能高达8,000亿到10,000亿元。
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普及程度,与温州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家家户户多多少少都参与民间借贷。据媒体记者了解,目前鄂尔多斯高利贷的数额在2,000-3,000亿元
。截止2011年7月,鄂尔多斯市银行的本外币存款余额为1930.46亿元,民间借贷额远超当地银行存款量。
民间借贷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在房价高昂的今天,工薪阶层要买一套房,首付都得向亲朋好友借款,这属于民间借贷。
企业之间拖欠的货款,超过一定时期,就变成了民间借贷。据中金公司调研,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
巴克莱资本新兴亚洲市场首席经济学家黄益平估计,民间借贷总额为人民币4万亿元(合6,270亿美元),相当于银行业信贷总额的8%左右。
目前,在民间借贷普及化的同时,高利贷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在温州和鄂尔多斯,月息3分即年利率36%是中间数。
见诸报端的温州最高利息是180%,鄂尔多斯的最高利息达月息一毛七即年利率204%。
中国的民间借贷为什么会出现“全民皆贷”、高利贷、“跑路”等现象?这些现象仅仅是表面现象,中国民间借贷火爆的本质是什么?
民间借贷得病,政府给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吃药,说明政府明白民间借贷火爆的问题和本质所在。

在民间借贷火爆的同时,存款在加速流出银行体系。2011年9月下旬,部分银行的存款余额负增长幅度破纪录地达到了3%。
一家存款余额为10万亿的银行,存款流失可达3,000亿。在9月上半月,工农中建四大行被披露的存款负增长规模已经有4,300亿左右。
这既说明国民对负利率不满,又说明国民对银行垄断借贷市场用脚投票。
当代政治经济学家赫希曼(Albert O.Hirschman)在其著作《退出、声音和忠诚:回应公司、组织和国家的衰落》
中的理论,能对民间借贷火爆和国有银行存款大量流失作出合理的解释。
根据赫希曼的研究,组织衰落的主要原因在于失去组织成员的“忠诚”。如果组织成员“退出”组织,那么组织必然衰落。
保持组织成员的忠诚,有两种途径:一是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满意的服务,二是容许组织成员发出“声音”,批评组织的不足,从而令组织改进服务。
如果组织不能为其成员提供满意的服务,或者在组织成员不满的情况下不容许发出“声音”,或者在组织成员发出“声音”后服务依然得不到改善,那么组织成员就会选择“退出”。
据全国工商联调查,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
中小企业融资只能依靠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既然国有银行出于成本原因只愿为大企业服务,不愿为中小企业改善服务,部分资金退出银行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就是必然结果。

民间借贷几千年的历史,证明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目前,民间借贷市场的合法性不足,处于半地下、半公开的状态。
一旦民间借贷市场出了问题,有的地方政府会指使司法机关,将民间借贷当成“非法集资”的替罪羊。
因此,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应当被提上议事日程。那么,民间借贷实现阳光化和规范化的内容究竟应该有哪些?

首先,要将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分开,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井水不犯河水。
民间借贷行为应被界定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借出资金、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市场行为。
第二,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竞争权,任何机关、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自然人不得非法干涉民间借贷。

第三,民间借贷要防止“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的“庞氏骗局”。民间借贷不得与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发生借贷法律关系。
一旦民间借贷需要与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向金融监管机关申请批准,
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成为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金融监管后方才允许。
第四,法律要禁止民间借贷以发展人头的方式进行资金传销或炒资金。
第五,民间借贷应按成本最低、财富最大化的双赢原则形成借贷合意,公平行使借贷权利,诚信履行借贷义务。

第六,民间借贷内容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登记,或将借贷合同(或借据)、担保合同、银行付款凭证、
收据复印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备案,便于政府及时了解民间借贷动态,并统计民间借贷有关数据
概观中国经济,其经济结构是“双重的二元结构”:一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二是国有与民营二元经济结构。

国有企业之于大企业和垄断企业,民营企业之于中小企业和竞争企业,即使不能等于,也是一一对应。
可以说,国有企业基本等同于大企业和垄断企业,民营企业基本等同于中小企业和竞争企业。
国有企业占据着赚钱的垄断行业,民营企业只能从事利润很薄的竞争行业。
人是理性的,资金是逐利的,资金既然进入不了垄断行业,就会从竞争行业出来,进入暴利的房地产行业和矿产行业,从而吹大了资产泡沫。
资产泡沫导致风险集聚,驱使资金又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导致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局面。
当务之急是开放垄断行业,允许民间资金进入垄断行业,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直接创造财富的实体经济。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公平竞争中,能够提高经济效率,让消费者得到实惠,提升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的中流砥柱。官方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
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率达60%,对税收的贡献率达50%,创造了约80%的就业和约65%的新专利。
有鉴于此,中央政府先后出台了新老“三十六条”政策,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垄断行业,但效果不够明显。
民营经济兴,则中国兴。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开放民间投资渠道,现在到了对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进行立法的时候。

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陈志武从历史实证研究的角度,证明了民间金融对实体经济的重要性:“1934年民间金融越发达的省份,在1978至1998年间人均GDP增长得越快。
70年前金融不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的速度仍然落后。
”陈志武主张,监管部门应该做的是疏通,为民营金融和金融创新放松管制、提供宽松的金融发展环境,而不是堵。
一旦民营金融从地下走向阳光、走向合法,民间金融的契约风险就会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