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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视角下组织考试作弊罪 及其司法解释的意义探析(上)

时间:2021年01月13日

摘要

随着国家教育考试选才作用重要性的日益凸显,考试舞弊行为时有发生,甚至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利用科技手段和商业模式大规模组织考生作弊,这些行为对于国家选才制度的破坏力是巨大的,不仅损害了考生公平竞争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国家考试的公信力。《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入刑依据,随着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在2019年9月4日正式颁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司法适用层面做了进一步明晰,为国家教育考试中的惩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文从明确组织考试作弊罪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性出发,重点探讨明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情节严重”等内容对于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现实意义,以及在国家教育考试视角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以期为国家教育考试中确定组织考试作弊罪以及考试管理工作中认定罪与非罪时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关键词:考试作弊;组织考试作弊罪;考试作弊行为;

自隋唐科举制度以来,科考舞弊屡禁不止,成为历朝历代科考之顽疾。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学历、证书以及资格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已经成为社会择业甚至生存的必然选择。当下,社会上一些既想“人前光鲜”又不想付出努力的“应试者”,将作弊变成他们“成功”捷径,并有愈演愈烈之势。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国家教育考试形成风清气正的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此同时,在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二十届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此,组织考试作弊罪等与及国家教育考试相关的刑事罪名得以确立。随着国家考试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作弊手段、方式也也越发隐蔽,基于此酝酿多时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9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罪有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以往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在国家公务员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重要考试中有组织、成规模的考试作弊案件频发且屡禁不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整套完成的“产业链”——有出卖试题的、有出卖考试作弊器具的、有协助考生适用作弊器具的、还有作弊售后服务的,他们分工明确,通过帮助考生作弊赚取大量不义之财。2015年以前,这些为考试作弊者提供帮助的组织者、实施者多以行政处罚、禁考惩戒为主,例“如2007年西安发生的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舞弊案件,先考场出现了运用针孔摄像头和无线电台等高科技手段作弊的现象。参与者被抓获后,当地公安分局认为,由于治安法和刑法没有明确条文,他们没有权利处理该事件,所以不能接受该案,最后将参与考研作弊者释放。”【1】此举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由于违法成本低廉,使得他们更加肆无忌惮,以至于各类考试作弊成风,层出不穷,让真正踏实复习成绩优异的考生的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应有的“回报”。

随着作弊问题愈发严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刑、代替考试行为入刑以及帮助应试者作弊行为入刑开启了考试作弊刑事处罚的新篇章。不仅如此,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次监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19年9月4日起正式施行。自此司法解释从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哪些属于“情节严重”、哪些器材属于作弊器材、哪些属于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等均给予司法机关更为明确的解释和指导,同时该司法解释的正是实施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及其司法解释的明确对于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例举的方式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予以明确,我国教育部门所组织执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保障与人力资源部门所负责的公务员考试、司法部门组织并实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均在其中。

首先,组织考试作弊罪司法解释的明确对于“依法治考”的进一步推进有着重要的意义。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以来,看似在该法条中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明确的理解,即有法律依据的国家考试就是本罪的被侵害的客体,但实际上国家考试种类繁多,各地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尺度又不尽相同,不能要求每个法官、检察官或者考试监考、执法部门都能清晰的掌握哪种考试是依据法律还是依据部门规章授权实施的,哪类考试又是由哪个主体举办的。因此可能造成罪与非罪的分歧和争议,影响立法初衷。另一方面,该解释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明确也防止了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考试作弊罪作出扩大解释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考试作弊行为全部认定为犯罪,从而体现了立法者的对于刑法谦抑性,在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的同时防止过度使用刑罚,让不该受刑罚的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组织考试作弊罪司法解释的明确对于发挥法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为、须为或勿为,从而对行为人产生影响;预测作用是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先知道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明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等十个方面作出了释明,让人们通过该条文清楚的了解到在什么样的考试中具有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以及所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法律的明确对于人们可为、须为以及勿为有着极大的影响,对于那些摇摆在是否铤而走险中的考试作弊组织者、参与者来说一定会发挥出法应有的规制作用。

最后,组织考式作弊罪司法解释的明确有助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教育考试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进一步完善。在国家考试特别是国家教育考试中,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项法规和部门规章,如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2年,教育部修定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对于高考、自考、研究生等教育考试的舞弊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随着近些年考试作弊行为呈现出科技高、集团式、影响广的新趋势,而相关考试的部门规章近几年并未进行较大的修订。十八以来,党和国家对于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组织考式作弊罪的司法解释顺应当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要求,进一步在组织考试作弊罪本罪的大框架下明确了适用范围、条件等,有利于推动教育部门行政立法的修章工作。

参考文献:

[1] 冯杰梅:“浅谈研究生入学考试“作弊”现象及对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2月刊。

[2] 张东霞,马民鹏: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立法解读,法制日报2015年12月23日版。

[3]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