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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法律“适用”规定

时间:2021年02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民法典》合同编中。经常会出现没有规定时的法律“适用”字眼,下面我们做一个简要的整理和归纳:

第一处:(非典型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

第二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适用民法典总则1)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适用民法典总则2)

《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处:(《民法典》合同编分则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1)

《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处:(《民法典》合同编分则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2)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七处:(《民法典》合同编分则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分则)

《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