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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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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所涉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2021年02月25日

一、何谓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 也称为“贸易型融资”,我国既有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融资性贸易的概念。通说认为:融资性贸易是指企业间以贸易为名进行资金拆借或融资的行为,也就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其常见于大宗商品交易领域。实务中常见的融资性贸易有以下几种:

1.托盘贸易:托盘方与买卖双方之间分别签订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利用账期为卖方提供融资,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

2.循环贸易:通过相关公司签订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货物流转闭环,使融资方取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通常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

二、融资性贸易高发的原因简析

1.融资简单成本低:融资方由于自身资质、资产规模等因素所限,在金融机构中的授信额度较难覆盖资金需求。实践过程中,流动资金贷款不仅需要融资方准备大量的申请,而且金融机构的审核也比较严格,且耗时较长。比较而言,融资性贸易通过贸易方式实现融资需求,相对简单且成本较低,有利于即时解决融资方短期的资金需求。

2. 企业借贷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限制: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基于对监管难度、逾期风险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考量,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即便在《民间借贷规定》中,也明确了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须为“经营”需要,其合法性方可得到司法认可。

3.不增加负债的情况下扩大贸易量:银行借贷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为负债项目下,而通过贸易方式的融资体现在资金往来账目,形式上不增加公司负债,且可以增加企业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等。这也是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中常见中大型国有公司的原因之一。

三、 融资性贸易特点及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

1.融资性贸易特点:融资性贸易一般在特定主体之间重复发生,因为不涉及真实交易,故合同条款较为简单;循环贸易中,各个主体间两两签订合同,最后一手的买方往往是第一手交易的卖方或其实际控制的第三方,上下游主体所签合同内容高度一致,常有“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交易空转情况;

2.争议焦点问题:融资性贸易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主要包括:合同性质、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及货款返还、担保责任、追加第三人、中止审理或移送、违约金及损失认定、通道方责任等。

四、融资性贸易涉及的主要法律

民法总则、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物权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等。涉及国有公司的,还应关注国有资产处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会受到责任追究。

五、融资性贸易所涉合同效力及性质的主要裁判观点

1.关于合同效力:原则上认定合同生效,除非出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或、《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注: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合同法废止。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2. 关于合同性质:商事交易的目的在于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司法应允许并尊重当事人间的利益安排,不应轻易干涉,意思自治才是商事交易的真正核心。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发,结合整个交易流程链条及相关合同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认定合同性质:合同主体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意图,是否存在实际的货物、货物交付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回购、高买低卖等违背商业逻辑的情况,以确定其是否“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即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借贷合同,也并非当然的否定其效力。

六、从中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院(2014)民二终字第00056号案看“走单、走票、不走货”之司法认定

最高院认为:即使 “走单、走票、不走货”交易的客观事实存在,在双方签订《框架合同》建立了买卖关系、中航油上海公司向中设贸易公司出具了《收货证明》明确表示其已收到涉案合同项下货物、中设贸易公司亦按照中航油上海公司的要求为其开具了《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中航油上海公司未实际提取货物,即“未走货”为由,否定双方之间业已形成的买卖法律关系。中航油上海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已经实际收到了合同货物,即使没有实际提货,也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不能以此否认中设贸易已经向其履行了交货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所谓“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交易方式没有明确强制性禁止规定,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中航油上海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七、参考判决

(2019)最高法民终1425号;(2019)最高法民终880号;(2019)最高法民终101号; (2017)最高法民终345号;最高院(2014)民二终字第00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