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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医院诉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规则评析之一

时间:2021年04月15日

一、案例基本信息

注:

[1] 本案为2019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2]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8] 摘自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案例综述

【主要诉请】

原告起诉请求为:1.解除双方签订的《中国专利ZL20051005××××.4转让合同》;2.被告返还全部专利权及相关专利权属资料,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以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1清单为准;3.被告支付未付专利转让费320万元及利息109040元(自2017年6月22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3月31日),及违约金320万元,共计650904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原诉讼请求第1、2项,受理法院予以准许。

【基本事实】

(一)查明情况

1.原告于2005年1月18日申请名称为“一种含替米沙坦和钙离子拮抗剂的复方降压制剂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于2007年2月7日获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51005××××.4,专利权人为广东省人民医院。

2010年6月8日,被告申请涉案专利所有权转移。经同年8月4日公告,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变更为被告。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2009年12月22日,被告(合同甲方)与原告(合同乙方,转让方)签订《中国专利ZL20051005××××.4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乙方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款项。

3.涉及原告广东省人民医院诉请的“被告未付专利转让费320万元”的合同约定第八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专利权转让的价款及支付方式如下:1.专利权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肆佰万元;2.专利权的转让价款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首期转让费捌拾万元汇至乙方账号。(2)甲方在取得合同所述的全部资料后,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转让申请,在此过程中乙方须全力加以配合,提供便利。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立即着手启动复方氨氯地平替米沙坦片的相关研究申报工作。(3)在甲方完成申报,取得复方氨氯地平替米沙坦片的生产批件后,如届时本专利继续有效(除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所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在收到生产批件的七个工作日内将转让费支付至100%。(4)本合同签订之后六年内,甲方应积极组织专利实施,完成复方氨氯地平替米沙坦片的临床研究工作,乙方有权检查甲方的研发工作进度,在此期限内甲方未如期完成临床研究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专利转让费至本合同总金额的50%。在本合同签订后柒年陆个月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所约定的情形外,如届时本专利继续有效,无论甲方是否获得生产批文,均应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总金额的100%。无论甲方是否在六年内完成临床研究工作,届时如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所约定的情形,则甲方无须支付合同余款;无论甲方是否在本合同签订后柒年陆个月内取得生产批件,届时如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所约定的情形,则甲方无须支付合同余款。

4.涉及被告东瑞制药抗辩理由的合同约定:

(1)第七条:(1)如果本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乙方有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返还转让费。……

(2)第八条。

(3)第十条违约责任:对乙方:1.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资料,不配合甲方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按首期转让费的5%支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2.乙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且不配合甲方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已收取的转让费等额的违约金。对甲方:1.甲方拒付转让费(除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所约定的情形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回全部资料,除要求甲方支付未付款项外,并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与未付款项等额的违约金。2.甲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一周,按同期转让费的5%加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支付转让费,视为甲方拒付转让费,按上述对甲方违约责任第1项处理……

(4)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陈建东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蔡毅锋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法庭核定的其他基本事实:

(1)东瑞制药已支付首笔转让费80万元,未付尾款320万元;(2)涉案专利权仍处有效状态且东瑞制药为该专利现专利权人;(3)东瑞制药至今未取得合同所列的“复方氨氯地平替米沙坦片的生产批件”(以下简称批文)。

(二)法院判决认为【9】

1.本案系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2. 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予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合同尾款部分,基于前述对被告未付该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的事实认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320万元合同尾款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3.被告辩称双方原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成立,应予适当考虑。经综合权衡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合理预期内还将继续发生的损失(利息收益)、合同的履行程度、被告的过错等因素,法院认为违约金应以被告未付款项320万元本金的30%即96万元为宜,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注:

[9] 摘自:广东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