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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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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元气森林”VS“亲亲元气”,谁是真元气?

时间:2021年10月09日

案件起因:

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气森林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8日,其主打产品为苏打气泡水。2018年5月,在苏打气泡水推出后进行大量宣传营销,多维度与明星合作,还通过影视、微博、小红书等形式进行宣传,宣传的地理范围覆盖全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运营及宣传,该产品及品牌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2019年,元气森林公司发现天猫商城、京东商城上一款名为“亲亲元气无糖0脂0卡”的苏打气泡水,该苏打气泡水的包装、装潢与元气森林公司所生产的“元気森林”苏打气泡水极其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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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气森林公司与本所律师就此充分论证后,本所接受元气森林公司委托,并指派王韵、邢志刚律师代理本案;本案历经一审、二审,2021年9月,法院终审判决依法认定元气森林公司的苏打气泡水的包装、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包装、装潢;被告停止使用与“元気森林”苏打气泡水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苏打气泡水包装装潢;天猫公司、京东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已对被告一涉嫌侵权产品已经在天猫网、京东网进行下架处理。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被告:

被告一:浙江泉水叮咚饮品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主要诉请: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使用与“元気森林”苏打气泡水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苏打气泡水包装装潢;

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停止销售被告一的“亲亲元气”苏打气泡水;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主要内容:

一、浙江泉水叮咚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元気森林”苏打气泡水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苏打气泡水的包装、装潢;二、浙江泉水叮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万元;三、浙江泉水叮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万元;

【注:天猫公司、京东公司在庭审前已对被告一涉嫌侵权产品已经在天猫网、京东网进行下架处理。】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律师解读

一、元气森林公司与泉水叮咚公司均从事饮料生产销售业务,存在竞争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三、元气森林公司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包装、装潢。

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首先从元气森林公司产品销售情况看,元气森林公司自成立以来即开始生产无糖饮品,主打产品为苏打气泡水,其使用“元気森林”注册商标生产的苏打气泡水自2018年上半年上市后,主要销售渠道为线上线下相结合。结合相关公证及审计报告记载的销售情况可见,元气森林公司产品的销售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影响力。其次,从元气森林公司产品的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地域范围和广告投入看,元气森林公司产品自上市以来采用邀请明星代言人、户外媒体;赞助亲子活动、音乐节、歌手巡回演唱会、游戏动漫展等多种活动;赞助各类比赛赛事;赞助知名电影首映及各类电影节、电视节目;通过传统电视媒体、微博广告服务、新媒体推广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整体宣传范围包括线上、线下,遍及全国多地,从而使元气森林公司产品逐渐在消费者中产生影响力,在同行业、同类产品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此,可以认定元气森林公司产品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相应的,元气森林公司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包装、装潢。(以元气森林公司其中一款为例:白桃味苏打气泡水包装、装潢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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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泉水叮咚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元气森林公司生产产品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以泉水叮咚公司其中一款为例:蜜桃味苏打气泡水包装、装潢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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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对照比较,泉水叮咚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元气森林公司生产产品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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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泉水叮咚公司产品包装装潢在颜色、主要构图、排版布局、产品文字介绍、形状等方面与元气森林公司产品高度近似,虽细节处存在差异,但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元气森林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在图案、文字、颜色、形状及其排列组合上创意独特,且并非为相关产品所通用。且经过元气森林公司持续的宣传推广,相关公众相关公众已将使用该包装装潢的产品与元气森林公司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认定为元气森林公司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

六、关于泉水叮咚公司抗辩的“亲亲元气”系其合法商标性使用、蜜桃口味气泡苏打水装潢设计的作品登记证书、已取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

首先,本案所涉侵权行为是泉水叮咚公司对原告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的混淆行为,与被告抗辩所谓的“商标”、“外观设计”问题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其次,“亲亲元气”卡通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系案外人金华优滋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泉水叮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该商标的授权情况;装潢设计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该公司在2019年9月16日完成相关登记,首次创作时间在2019年4月10日、首次发表时间在2019年4月15日;泉水叮咚公司取得涉案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时间在2020年2月14日;

第三,元气森林公司产品的生产,上市时间均早于泉水叮咚公司该外观专利、著作权登记时间,泉水叮咚公司也未提交任何关于“商标”、“外观设计”、以及包装装潢在先使用的证据;

第四,在天猫销售平台的关键词“元気水”“気”“元气森林”搜索结果中,弹出的界面的第一位均是“亲亲元气”苏打气泡水,且弹出界面均明确标识为“广告”(原告证据P148,P152,P172);泉水叮咚公司做为经营饮料产品的公司,明知原告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但仍恶意仿冒,并通过购买关键词排名方式恶意攀附原告产品,并已经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综上,泉水叮咚公司抗辩的“亲亲元气”系其合法商标性使用、蜜桃口味气泡苏打水装潢设计的作品登记证书、已取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理由不能成立。

故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判决泉水叮咚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