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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转让汇票后还能否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时间:2021年11月03日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也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持票人若将汇票背书转让后,自然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但还能否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让我们通过以下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货款为4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金额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以支付部分货款,剩余5万元货款一直未支付。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金额为2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将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5万元的汇票未转让。三张汇票到期后均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乙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甲公司要求其支付40万元货款。


在该案中,乙公司未向丙公司及丁公司清偿的情况下,能否向甲公司主张已背书转让30万元汇票部分的货款?

观点一: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上述30万元货款。

理由为:甲公司签发的汇票到期后被拒付,乙公司虽已将汇票背书转让,但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即等同于乙公司未收到货款,乙公司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该30万元货款。


观点二:乙公司不可以向甲公司主张上述30万元货款。

理由为:乙公司已将汇票背书转让,不再是汇票的持票人。若乙公司以买卖合同关系要求甲公司支付该30万元货款,最后持票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又向甲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则可能造成权利重复实现。


本案的审理法院明确不支持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上述30万元货款,最终丙公司和丁公司声明放弃行使票据权利,同意由乙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关系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案件达成调解。


律师分析: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乙公司不可以向甲公司主张上述30万元货款。若乙公司已向丙公司和丁公司清偿,则乙公司与持票人丙公司和丁公司享有同一权利。乙公司同时具有票据权利和买卖合同权利两个请求权基础,乙公司有权选择买卖合同权利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在乙公司向丙公司和丁公司清偿前,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若乙公司以买卖合同关系向甲公司主张权利,丙公司和丁公司以票据权利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则可能造成权利的重复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