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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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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使商标审查标准发生改变的案件

时间:2022年01月05日

2021年1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发布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比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有了比较多的改动,其中一条文字商标近似认定标准的改动源于我于2018年代理一件驳回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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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17年3月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经典公司”)在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3134579号“1.png”商标,2017年11月被商标局认定与在先注册的6156074号“2.png”商标相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而予以驳回,新经典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复审,2018年5月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依然认定23134579号“1.png”商标与6156074号“2.png”商标相近似而予以驳回。

  诉讼理由:

新经典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我代理新经典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以下理由:

1、1.png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整个商标即像“典”字徽章又像一个富于线条变化的图形,非常有特色,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销售者在识别时更易将其识别为图形。而引证商标只是普通的两个字“典典”,1.png2.png,两者在整体外观上的区别如此明显,相关公众不可能将两者混淆在一起。

2、即使将1.png认定为文字“典”,含有并不必然导致近似,应着重于商标的整体比对,整体比对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申请人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引起混淆。

法院认定:

诉争商标由商周金文“典”字及背景图构成,印证商标由简体汉字“典典”构成。因商周金文距今年代久远,字形字体与现代汉字差异较大,相关公众难以将诉争商标识别为“典”字,更易将其识别为图形。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共存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新经典公司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1、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23134579号“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商评委就新经典公司的针对第23134579号“典及图”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商评委重新裁定:

2019年3月商评委重新裁定:申请商标由经图形化设计的商周金文“典”字及背景构成,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外观、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有一定差异,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办案体会:

回顾本案,感慨万千,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特别是涉及商标近似与否认定的案件,推翻商标局及商评委的决定非常困难,但是并非完全没有可能,只要不放弃,从不同的角度寻找突破口,并尽可能搜集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就有改判的可能,并有可能形成判例促进审查标准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