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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关于“建设工程总包项目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能否调整” 的初步分析意见

时间:2022年05月23日

一、关于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的理解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实质上是固定价合同的两种形式。


1.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


2.总价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总价调整。

二、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异同

1.相同点:为在当事人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均不调整。  


2.不同点:单价合同在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总价合同在风险范围内总价不作调整;单价合同工程量是以核实最终来结算工程量,总价合同工程量除非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外,工程量不作调整。

三、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哪些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3.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4.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当然,风险范围并不局限于上述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四、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88条: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2.《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民法通则》、《合同法》废止后,《民法典》延续上述规定,不赘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4.《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条: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物价变化;7.暂估价;8.计日工;9.现场签证;10.不可抗力;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5.《北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6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约定工期内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延误工期期间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对工期延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变动,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从严把握。


9.《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部分第(五)项:“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格结算,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上涨,当事人能否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没有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超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发生异常变动的情形,如继续履行固定价格合同将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者显失公平的,则属于发生了当事人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10.《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3条:约定工程价款实际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出现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如何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执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结算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就变更部分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五、司法实践中“固定价合同结算方式”的例外情形

1.施工图纸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量增加;


2.合同签订时工程量参照依据不足,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据实结算;


3.工程量相差巨大,法院可认定工程造价据实结算;


4.因招标清单漏项,清单项目特征不符导致价格调整;


5.若固定单价风险范围包括政策性调整,此后政府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的,该文件不能作为调价依据。

六、结论意见

合同约定固定价并不意味着工程价款一律不得调整,在风险范围外,引起工程价款调整的因素较多,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案件的事实情况,坚持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