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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本界的换皮闹剧——挂“驴头”卖“猪肉”构成剽窃

时间:2022年09月30日

二话不说,先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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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是美国知名的畅销书作家和插画家Maurice Willems( 中文名称:莫瑞斯·威廉斯)的绘画系列作品《An ELEPHANT&PIGGIE Book》(中文《开心小猪和大象哥哥》)中的一本的封面,名为《There Is a Bird on Your Head!》(中文:《你头上有只鸟!》。该系列作品于2009年即引入中国并正式出版,获得中国读者广泛好评。


右图是A公司编绘的《阿凡提和小毛驴》系列绘本,其中一本《你头上有只鸟!》的封面,于2015年出版。


从这两幅美术作品来看,虽然布局结构和角色动作形象类似,但是线条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小猪,一个是小毛驴,一个是大象,一个是阿凡提。那么如果单纯以这两幅美术作品来判断,是否能构成剽窃呢?遗憾的是,这系列“换皮”的内容并没有那么少。继续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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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可以发现,《阿凡提与小毛驴》系列中三本书《你头上有只鸟!》《今天我会飞!》《我们在一本书里!》与莫瑞斯·威廉斯已经出版在先的作品相比,不论是在美术构图、布局甚至故事情节、对话内容设计、角色动作表情等方面,均构成惊人的相似,仅仅把小猪、大象换成了阿凡提和小毛驴。


有读者评论说“连莫威廉斯的作品都敢这么抄,是欺负读者愚蠢吗?没看过书吗?如果创作者有心无意的抄袭,咱不能诛心乱下断语,可是专业的童书编辑不应该把关吗?出版社的审校制度就这么容易突破?”  


这种挂“驴头”卖“猪肉”的行为是可忍孰不可忍?!于是,原作者委托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王韵律师在北京提起侵权之诉。而被告否认侵权,否认莫威廉斯对其绘画的角色享有著作权,其举证认为会飞小象的著作权在迪斯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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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说正事,法院经审理认为:


1、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剽窃行为既包含了未经许可复制他人作品内容作为自己作品的行为,又包含了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情况,剽窃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未经作者同意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了作者的财产权,同时,还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以剽窃者的名义进行使用,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如果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中改编他人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情况构成了剽窃,则同时亦构成未经许可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按照“举重以明轻”的使用规则,将直接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剽窃。


2、绘本是用图画与文字来共同阐述故事内容,表达特定情感主题的故事书,绘本的独创性不仅在于色彩浓厚的图画或遣词造句的文字本身,更在于通过图画与文字的相辅相成,通过故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角色的设置所呈现出的情感与主题的具体表达。本案中,被诉侵权图书是以阿凡提和小毛驴的漫画形象为主角的绘本,涉案权利图书是以大象和小猪为主角的绘本,二者虽然角色形象不同,但是角色的表情、动作、对话内容,通过角色形象和对话所表达的故事情节及构图布局高度一致,甚至页码、封面,前后环衬、扉页也一一对应。被诉侵权图书整体上是将涉案权利图书的角色形象进行替换,并将涉案权利图书的图书名称和角色对话翻译为中文形成的,二者在绘本的具体表达上明显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判定为剽窃。


3、判断出版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出版物类型,二者的相似程度,被诉侵权内容在权利作品或者被诉侵权出版物中所占比例等因素,当被诉侵权出版物中有大量内容与在先发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权利作品相同时,应当认定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原告及涉案权利图书无论在美国还是在中国,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图书与涉案权利图书的诸多表达高度重合,且权利图书的中文版于2009年就在中国出版,作为专业的出版机构,出版社对此应当知晓并能够作出审查,其对侵权图书的出版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2022年9月29日终于收到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方停止三册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在当当网童书馆首页连续五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希望本案能唤起绘本从业者和相关出版机构的警醒,只有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认真学习著作权法,才能真正创作出优秀的作品,而不是上演一出“换皮闹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