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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年10月31日

多数进入破产的企业都已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应积极申报债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债权人如何有效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笔者结合多次代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经验,分享如下:

一、债权申报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实践中,为了尽快推进破产程序,法院通常确定债权申报的期限为三十日,申报期限较长的一般也不会超过两个月。因此,债权人收到债权申报的通知后,应尽快整理债权申报材料,以免逾期申报。

二、逾期申报的后果

债权人若超过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还能否申报债权,逾期申报会产生什么后果?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逾期申报债权,但是逾期申报会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后果,具体在不同的破产程序中会产生如下后果:

1、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可见,债权人尽管可以逾期申报债权,但是会面临可分配财产减少,承担额外费用,无法行使表决权,延期受偿等不利后果。因此,债权人应积极准备债权申报材料,在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以免承担逾期申报的不利后果。

三、债权申报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均可以申报。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的集体清偿程序,程序终结后有关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因此下列未到期的债权等特殊债权也可以申报,一并纳入破产程序予以清偿: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申报;

2、主债务未到期,保证人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的管理人申报保证债权;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四、债权申报需要提供的文件

管理人通常会在债权申报通知中列明申报债权需要提供的材料,一般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要委托授权材料;

2、债权申报表和债权申报书,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形成原因、经过等;

3、申报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收付款凭证、裁判文书等。

债权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的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准备完整的证据材料。对申报材料填写有疑问的,及时与管理人进行沟通,避免因申报材料填写的不准确或证据不充分等影响债权确认。

五、申报债权的性质

债权性质关系到清偿顺位,直接决定着债权人受偿比例的多寡。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对此特别注意,在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申报书中明确写明申报的优先受偿权,通常包括消费者购房的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等。

实践中,管理人通常会在债权申报表或债权申报书中列出债权性质的选项,提示债权人选择填写。但是,有些管理人列项比较简单,如只列普通债权、担保债权、税款债权三个选项,有的甚至更简单。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即需要自行写明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并说明要求优先受偿,以免因未主张优先受偿权,被认定为普通债权,从而影响实际清偿比例。

六、债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会对债权性质、债权金额等进行审查确认,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债权人若不认可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性质、债权金额等,应如何进行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若对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包括对本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应通过如下程序进行救济:

首先,债权人应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书,并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

其次,若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回复不服的,债权人应在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应特别注意时间规定,即需要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起。若超过十五日,债权人还能否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致,确实存在债权人因超过该期间起诉被驳回的案例。因此,债权人应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对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的同时准备诉讼材料,并在与管理人确认的十五日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免因逾期起诉导致失权的后果。

七、结语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第一步,直接关系到最终的债权清偿。笔者根据债权申报经验总结了上述债权申报阶段的注意事项,以期帮助债权人了解债权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希望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顺利获得公平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