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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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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别两宽,保险咋办? ——浅论人身保险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时间:2022年11月24日

保险有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分,人身险又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身保险日渐成为居民金融资产配置的一部分,自然也成为了离婚时绕不开的财产分割对象。

未免歧义,下文中的“保险”均指“人身保险”。

一、现金价值与保险金

(一)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是保险合同的凭证,当保险合同处于有效期内,《保险法》第15条赋予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并在第47条规定了保险公司要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一般而言,长期险均有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简单计算公式可以表达为:投保人已交保费-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已经承担了的风险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其基本原理在于: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可能性将越来越高,每年的保险费率也在递增,但保险公司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方式,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形成保单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二)保险金

保险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支付的款项。因此,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财产,保险金则可能是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财产,当然投保人与受益人也可能为同一人。

二、保险分割

(一)对于保单及其现金价值的分割

离婚时,保险合同若仍处于有效期内,则夫妻一方持有的保单类似一份有价证券,根据保险产品及持有期限不同,其价值可能高于投保人已交保费,也可能低于投保人已交保费。由于保费可能分多次交纳,因此首先需要考虑保费来源。

1、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2016年的最高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下称“八民纪要“)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但实践中也有法院对于离婚时尚未交完所有保费的保单以已交保费为分割标准,如(2020)粤01民终63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该份保险系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离婚时已缴保费40000元,现尚未缴清,故该份保险的保险利益归杨某所有,由其返还一半保费给伍某”。如果是一方企图以投保的方式降低共同财产分割基数(所有保费交纳完毕前,现金价值往往低于已交保费),此种分割方式值得肯定,否则,不应以保费为分割标准。

同时,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下称“审理指南“)亦规定,“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践中其他省市法院的判决中大多也持同样的观点。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其他第三人,又该如何处理呢?既然保费来源于共同财产,分割现金价值应无异议,但因涉及第三人利益,特别是健康保险,现金价值往往较低而保障较高,若第三人希望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则可以介入,保留该保单,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2、保费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

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交完所有保费,则保单现金价值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即使现金价值超过了已交保费,该溢价部分,根据上文所述现金价值的原理,实际上属于投保人多交的保费及其利息,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

3、保费既有个人财产,又有共同财产

如果婚前交了一部分保费,婚后又共同财产继续交纳保费,则婚后所交保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二)对于保险金的分割

保险产品不同,保险金的性质也不相同。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主要涉及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保险期内定期领取的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保险期内通过减保领取的款项(下称“减保所得”)、全残保险金等。

(1)身故保险金

根据《八民纪要》之规定,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审理指南》做了同样规定,并给出了理由: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身故保险金是支付给受益人的财产,根据《保险法》第42条之规定,除非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的、有受益权的受益人,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按照《继承法》(现为《民法典》)给付保险金。因此,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行为可视为订立“遗嘱”的行为,当一方以受益人身份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当认为符合《民法典》1063条规定的“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从而不予分割。

(2)满期保险金、定期领取的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及减保所得

该保险金主要存在于年金保险及两全保险中,属于典型的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根据《八民纪要》及《审理指南》之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民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1辑)中,肖峰法官认为,这两种保险“具有储蓄性,也即生存到一定年龄,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一般都大于收取的保险费,故均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相应地,生存到一定年龄后所取得的保险金都可作为投资收益,由于该收益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具有储蓄属性就一定是投资收益吗?银行存款是典型的储蓄属性,但是利息显然属于法定孳息,应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所规定的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此外,最高法民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认为,对于一方婚前股票在婚后产生的增值,如果婚后没有对帐户进行操作,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理解为自然增值,是一方个人财产;除非一方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地理解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这并非新观点,早在2014年,最高法民一庭就曾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中提出。

因此,对于该保险金,包括目前主流的增额终身寿险减保领取的款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均应考虑保费来源以及婚后是否进行了主动管理。同时,对于分期交费的保险,由于每期所交保费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因此婚后在交费期内继续按期交纳保费实际上不需要投入时间精力,不需要付出体力智力,不应当视为主动管理。从而应认为,如果保费来源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婚后继续以个人财产交纳剩余保费,所获得的保险金也应当认为是自然增值,而非投资收益,仍是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续交的保费来源于共同财产,则应比照不动产的处理方式,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如果所有保费均来源于共同财产,才均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全残保险金

部分寿险合同中包含了全残责任,当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根据《民法典》1063条之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该保险金应当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这两种合同涉及的保险金种类多样,但大多具有人身性质。根据《八民纪要》之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内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审理指南》做了同样规定。理由是依据健康险、意外险获得的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质,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因此,该两类合同中涉及的纷繁复杂的保险金,需要结合具体的保险合同判断是否具有人身性质。如具有人身性质,则应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从而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如重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而误工津贴保险金属于针对一方因受伤害耽误工作而减少收入进行的补偿,不具有人身性,应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参照工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此外,该两种保险中可能涉及的身故保险金,也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理由同人寿保险身故保险金,此处不再赘述。

三、小结

终上所述,分割人身保险,首先要分辨所涉及的是保单现金价值还是保险金。

对于现金价值,如果保费来源于个人财产,或虽来源于共同财产但是为未成年子女所购买的保险,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或是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否则应进行分割。就分割方式而言,一是退保,双方按保费比例分割退保所得;二是不退保,拥有保单的一方补偿对方相应金额的现金价值;三是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第三方通过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后保留该保单,双方对该第三人支付的款项进行分割。此外,对于一方企图通过投保降低共同财产分割基数的情况,可以对已交保费而非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对于保险金,则视其性质而定。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以及保费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保险合同的满期保险金、定期领取的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减保所得,均应为一方个人财产。除此之外,所领取的保险金应作为共同财产,根据保费占比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