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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长期使用是否就能垄断一个词汇--也谈郑渊洁维权

时间:2023年04月20日

4月18日,多家媒体报道作家郑渊洁发布的一则告别书:我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被不法商家觊觎,他们未经我授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审核人员知识产权意识淡漠……从今天起,我告别商标维权,不再对侵犯我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在先权益的673个商标侵权商标维权,我每天依然写作但写出的作品包括已经写出的长篇小说等永远不再发表,……。郑老师舒克商标维权失败,言辞激烈讲述自己商标维权的艰难,受到的不公平待遇,真的如此吗?对此,笔者有着不一样的观点和看法。

知名文学角色名称不能当然的禁止他人作为商标注册文学作品属于著作权的范畴,著作权和商标权属于不同的权利,著作权形成于作品完成之时,商标权形成于核准登记之时。作品名称、角色名称,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通常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而言,其知名度会带来相应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构成可受保护的一种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可知作为知名作品角色名称受到商标法的保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二是角色名称作为商标使用的商品和角色名称涉及的领域相关;三是,商标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

在郑老师维权的“舒克”阀门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支持的理由有两个:一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童话角色名称“舒克和贝塔”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调压阀等商品上,上述商品在性质上属于机器工业产品,具有专门用途,属于专业生产领域,上述产品与童话角色知名度主要涉及的文化、娱乐领域及衍生的日常生活用品存在较大差别,相关公众一般不致认为二者存特定联系;该理由的意思就是使用商品不相关,相关公众不会误认。二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在燃气设备阀门产品上注册使用多年,在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另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舒克”二字来源于被申请人合作公司“德国舒克集团公司(Franz Schuck GmbH)”中“Schuck”及其创始人姓氏“Schuck”的中文翻译,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或不当利用该角色名称的故意。该理由的意思是此“舒克”非郑老师的“舒克”,有合理来源,没有抄袭郑老师。笔者认为相关公众看到舒克阀门将其和郑老师笔下的舒克联系起来的可能性很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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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实质审查不涉及在先权利的审查,角色名称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不能归责于审查人员知识产权意识淡漠

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实质审查是审查是否属于商标法绝对不能注册的情形以及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角色名称是否知名到足以阻止到他人作为商标注册的程度,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因为不涉及第三方,要求审查人员知晓一切知名作品的角色名称事实上不可能,主动对角色名称予以保护客观上更是无法实现。郑老师所言超越法律的规定无限的加重了审查人员的责任。

知名作品角色名称产生的权益并不等于词汇专用权,经过长期使用并不能产生垄断词汇的效果

舒克作为郑老师笔下的角色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是根据《尼斯分类》划分为45个类别,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角色名称至多可以辐射到文创、影视动画、儿童用品上,辐射到所有领域那就是词汇的垄断,很显然不可能。

另外,维权也有时间的限制,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郑老师提起的700多件商标无效,很多商标已经超过5年,郑老师的知名作品角色名称在该类没有注册为商标,更不是驰名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自然不能无视《商标法》的规定,给郑老师以特权,宣告这些注册商标无效。

理解郑老师维权失败的心情,声明写出的作品不再发表令人遗憾,但商标维权不宜钻牛角尖,本来作品中虚拟的角色名称就不是法定的在先权利,只是为了平衡利益在特定条件下进行保护的在先权益,商标法规定在那里,商标审查及实施标准也在那里,不可能为任何一个人单独创设,如果基于长期使用今天给这个人某些词汇的垄断权,明天给那个人一些词汇的垄断权,这对大众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