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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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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执行与实施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该法实施前,我国已于2003年开始试点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并于2012年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6月进行了修订。社区矫正工作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近期,笔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案件代理需要,就社区矫正工作从入矫到解矫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整理归纳,现分享大家,望对当事人或感兴趣的朋友有所帮助。

一、社区矫正的对象

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二、社区矫正的管理机关

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三、社区矫正的入矫环节

1、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

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人或者罪犯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公安机关有权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留所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狱管理机关有权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监狱关押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2、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确定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没有居住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北京市对有合法住所且已经或者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固定住所。本人有合法稳定收入,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以及其他人员愿意为社区矫正对象生活提供经济支持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固定生活来源。另外,北京市还要求具有监督帮教能力的成年近亲属或其他亲属担任监督帮教人。

3、委托调查评估程序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可以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有关社会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对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其中,对于拟被假释人员,由监狱管理机关在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假释前委托调查评估,由人民法院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案件,可以委托调查评估,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接受委托后,应当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与相关材料一起提交委托机关。

4、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

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五日内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并书面回复。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1、分类管理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划分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分为普通管理、严格管理和特殊管理。社区矫正对象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之日起至第三个月月底,实行严管。从第四个月开始,根据考核结果调整管理类型。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实行普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实行严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管理类型不变。社区矫正对象被给予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即时调整为严管。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管理措施不受其对应的管理类别限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调整。

2、司法机关的日常监督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在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对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3、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

司法所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入矫宣告,告知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定。其应遵守的规定如下:

一是严格执行禁制令的规定。

二是应当依法遵守报告规定。实行普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报告或者视频报告每周应不少于一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实行严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报告或者视频报告每周应不少于二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每两周应不少于一次。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每月报告身体情况及疾病治疗等情况。保外就医的,每三个月到市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并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怀孕社区矫正对象每月、生活不能自理社区矫正对象每六个月,向司法所提供医疗诊断报告。

三是严格遵守会客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不得接触同案犯等可能诱发其再犯罪的人。

四是严格遵守外出管理规定。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执行地的县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执行地的县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到达和离开时向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管理。

五是限制出境。北京市就管制、缓刑、假释社区矫正对象通报备案的限制出境期限和起止日期应当分别与其管制执行期限、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及起止日期一致。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通报备案的限制出境期限和起止日期应当与其刑期及起止日期一致。

六是应急处置。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司法所应当立即进行查找,及时书面通报公安派出所协助追查,并立即向区县社区矫正机构书面报告。

4、考核奖惩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制度分为表扬、训诫和警告。司法所应当自社区矫正对象到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之日起至第三个月月底,实行第一次考核;此后,每三个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于符合表扬条件的,执行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表扬。对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制令,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有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情形的,依法向决定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对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经上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除此之外,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宣告前,为其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在入矫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制定矫正方案。社区矫正机构还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

五、社区矫正的解除与终止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被赦免的,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在缓刑考验期内被撤销缓刑的,在假释考验期内被撤销假释的,暂予监外执行被收监执行的,依法终止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