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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基础问题七十六问(上)

时间:2023年05月08日

Q1、《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哪些用人单位?

A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Q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

A2、《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Q3、用人单位订立规章制度需要履行的程序?

A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Q4、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4、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Q5、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

A5、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Q6、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A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可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Q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双方都有什么知情权?

A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Q8、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用人单位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如何处理?

A8、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用人单位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Q9、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应如何处理?

A9、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Q10、劳动合同按期限分为几种?

A10、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Q11、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A1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Q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何时签订劳动合同?

A1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Q13、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风险?

A1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Q14、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A1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Q15、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用人单位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Q16、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A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Q17、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

A17、(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Q18、试用期期限有何规定?

A18、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Q19、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何处理?

A19、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Q20、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有哪些?

A20、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Q21、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A2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Q22、用人单位什么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A2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现实中,存在用人单位提供为劳动者办理落户/其他福利(比如购房/购车资助)/支付签约奖等形式,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的情形,根据司法实践,目前对于该种情形,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服务期有效的可能,同时,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认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


Q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密事项吗?

A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Q24、用人单位出现名称变更、合并等情况,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A2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Q25、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A25、(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Q26、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还能获得劳动报酬吗?

A26、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Q27、竞业限制的范围?

A27、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Q28、竞业限制的期限?

A28、自劳动者与用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Q29、什么是工资?

A29、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Q30、什么是最低工资?

A30、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工作,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Q31、哪些项目不列入最低工资?

A31、(1)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2)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3)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4)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5)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6)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费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7)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Q3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形式?

A32、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Q3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周期?

A3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Q34、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吗?

A3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Q35、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A35、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注:此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地区,其他省市、自治区应按当地标准执行)。


Q36、劳动者在享受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

A36、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事假期间的工资。


Q37、部分公民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

A37、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Q38、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假期有多少天?

A38、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Q39、劳动者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A39、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Q40、劳动者在哪种情形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40、(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Q41、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如何计算?

A4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确实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须向职工支付300% 的年假工资,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还需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和未休年假的天数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


Q42、什么是克扣工资?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A42、“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

“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