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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中分期租金 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分期租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进行明确规定,理论上争论的分歧点是分期租金属于定期给付之债还是分期给付之债,实务中法院的裁判也不尽相同。定期给付之债是指产生定期给付债务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双务性,该债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因而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分期给付之债是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约定分期分批予以履行,从合同生效时便已确定,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彼此间不能独立成立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后,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分期租金债务的性质是其诉讼时效规则的理论基础。本文对分期租金债务的性质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分析其诉讼时效的问题。

一、分期租金属于定期给付之债

根据定期给付之债的性质,租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每一期租金支付期限届满的时间分别起算。

【案例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第(2022)京03民终12489号民事判决书中针对本案分期租金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认定:继续性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合同履行而持续定期发生的租金等债务系定期给付之债,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分期给付之债务。由于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具有双务性,因此每一期债务具有独立性,即每一期债权债务对应相应的给付和对待给付。由此每一期租金均成立一个独立的债权请求权,每一期租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均应分别计算,即每期租金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自该租金支付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二、分期租金属于分期给付之债

根据分期给付之债的性质,租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期租金约定支付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案例2】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2022)云28民终1534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分期租金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是:虽然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为分期履行,即每年支付一次,使得各期租金的支付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对上诉人主张分期租金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第(2020)最高法民申7039号民事裁定书

分期租金支付义务系基于同一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双方在同一合同项下就每年支付租金数额及增长幅度一并予以约定,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2011)民提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

虽然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为分期履行,使得各期租金的支付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其持有的裁判观点是分期租金属于分期给付之债,租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最后一期租金约定支付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布前后对租金时效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在分期租金属于定期给付之债的前提下,应当对租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分段计算。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欠付分期租金,其租金请求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一年计算。在2017年10月1日后欠付的分期租金,其租金请求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分期租金属于分期给付之债的前提下,在主张租金请求权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五、结语

如前所述,各个法院对分期租金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裁判观点不同,我们认为将分期租金认定为分期给付之债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利于社会交易秩序,但在涉及具体争议时,建议大家及时关注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口径的变化,以争取对己方更为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