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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管辖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3年05月30日

一、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所涉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1.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3.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所涉管辖权的法律性质

1.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是特别规定

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2020年,该司法解释经过修正,但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并未修改,仍然继续施行。

该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该条是规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这一类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是一般规定

该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该条是规范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这一类民事案件管辖的应适用特别规定,即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

 

三、管辖应严格按顺位确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不宜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具体而言,管辖应严格按如下顺位确定:

1.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四、结论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这一类民事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述两地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可以由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张某龙与墨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辖42号;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