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永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絮语“竞业限制”02

时间:2023年06月25日

2. 竞业限制是有限限制,不是无限限制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都是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一种。竞业限制是有限的、而且尽可能缩小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范围的约定,补偿金是对劳动者生活品质下降的补偿。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69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企业向劳动者公示的竞业限制范围是“……竞业限制期间,您不得从事与百度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拟从事的业务;和/或与百度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近似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搜索、门户网站、C2C 业务、IT、通讯类业务、即时通讯、手机浏览器、地图、移动互联网服务、视频影音业务、自媒体、云计算服务、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深度学习研究、语音学习、图像识别、文本挖掘、多媒体检索、人机交互、无人车等, 以及研发、销售与人工智能、机器人相关领域的经营组织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竞业限制期内,您不得加入与百度和/或其关联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经营组织;和/或百度或其关联公司中的员工离职后直接或间接以持股或其他方式设立或控制的互联网领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或控制或参股……今日头条……等。”这个竞业限制的范围--再加上句“包括但不限于”震惊到我!

技术项目、领域、专业等如此详尽的列举全面涵盖得住吗?一旦有个新技术出现,劳动仲裁或法院又该纠结是否相同或类似了吧?其实,根子在于企业自己有没有商业秘密、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商业秘密点所在,而变相利用竞业限制手段垄断人才市场,进而垄断该行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市场。所以很多劳动法律师不停纠结的“同业是同专业、同工种还是同行业、同领域;竞争关系是参考经营范围说还是参考综合判断说”等等就难免了。

商业秘密语境下的竞业限制涉及的限制就职的范围、区域、单位、岗位等,是指商业秘密可实现市场价值、能够形成原单位产品、服务市场竞争的竞争关系的保密措施,而不是劳动者专业、技能、经验比拼的竞争关系,也不是企业经营范围比对出来的是否“同业竞争关系”,直白的说,用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会损失市场份额、交易机会,而不是管理更完善、效率更高或者技术更进步。所以,商业秘密无论几个秘密点,首先要可实现。我办理的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大型化工企业,全国不过2-3家,要实现设备上的秘密点,只可能是其中一家,另一家另有自己的产品,销量不错。一个学化工、搞化工的高级技师、工程人员,限制在全化工领域不得工作,甚至不能提供咨询,这不是律师们所说的保护过度,而是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限制科技进步的行为。有律师提出,那互联网不一样、计算机编程什么的,在哪里都可以实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有两个特征:不易辨识性和不易获得性。适用领域越广阔,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也就越狭窄;商业秘密内容越容易获得或实现,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就越大、商业秘密的价值也就越低,企业是否还愿意投资保护此类商业秘密,很显然,不值得嘛。拨开这些面纱,这样的商业秘密点才可能成为最耀眼的钻石。

 

3. 竞业限制协议签署的条件

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的签署失去原有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本意,择业权的限制失去特定的范围、期限,就不仅仅是伤害了劳动者,更是限制了商业秘密的创造。而诸多的竞业限制纠纷就会形成一个巨大的、多彩的肥皂泡泡,看似商业秘密蓬勃繁荣,实则中间空洞无物,吹弹即破。

企业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有两块基石:劳动关系+值得保护信息(创造需要过程,企业有值得保护信息,在逐步开发、完善、专利检索中会抛弃掉很多不宜以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信息)。竞业限制协议的签署也有两块基石:负有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企业按照商业秘密法律构成三要件对值得保护信息的最终删选结果)。目前,有的大企业进行全员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实无必要。企业说我有钱我任性~那么只能说企业,你没秘密。那么在商业秘密诉讼涉及成本构成计算中,代理律师就要注意必须刨除巨额的、不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部分。企业真是一通操作,脑袋屁股全没保住。

套用前面那句话“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不等于所有的条款都合法有效”。权利从来不是无限制可以为所欲为的。企业给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不是企业仁慈救济劳动者,而是因为劳动者是为了保护企业的权益而受到损失的对价。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后面都有一个潜台词就是“接触”,无法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都是一纸空文,企业不必要设防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自由择业,相安无事。接触的门槛设计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第一环(另行絮叨保密措施)。因为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是自我保护,企业的主观意愿表达很重要。现在因为诉讼中强调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保密措施的证据,忽略掉了其他保密措施,是一个错误导向。我代理的商业秘密案件中,双方(都是企业)之间就不存在保密约定,但是我们主观意愿的充分证明+默示保密义务,依然构成商业秘密。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魏娜应就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返还百度在线公司已经支付的税后竞业限制补偿金295 325.08元,且应按照约定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 449 75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该判决魏娜还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就是说,背上一百七十多万的债,还被限制择业,劳动者要以高技能、低收入慢慢偿还?企业没有损失而坐收“渔利”?这个道理是怎么形成的!搁谁身上都会一夜白头,生活在抑郁中。其实就是混淆了有法定依据的各类秘密,商业秘密、公司秘密外,还有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呢,如果再一案多出,又会如何呢?(四大秘密之间的属性和异同,以后再絮叨)。所以企业难以取证劳动者入职某单位、新单位和劳动者百般规避竞业限制,是竞业限制协议的不合理导致的,不是客观事实上的取证难。说到企业损失,不得不说一下。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