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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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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典型争议问题研究

时间:2023年12月01日

票据纠纷一直是商事争议案件中的重要类型。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以“票据纠纷”为案由的民事案件,近五年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尤其是近两年,恒大集团和华夏幸福等诸多房地产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票据最终持票人将以房地产企业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诉至法院,要求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承担付款责任,也使得票据纠纷方面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等诸多争议问题显现出来。票据行为有其特有的无因性、独立性、要式性等性质的法律问题。在电子票据发展初期,从“纸票”到“电票”的过渡过程不仅让民商事主体进行电子票据的商业操作产生各类问题,也给司法裁判带来不少争议之处。本文以近两年房地产企业出现的危机导致的票据纠纷为背景,研究票据提示付款的效力、票据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民间贴现效力等相关法律问题。

一、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是否具有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效力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再次提示付款,则持票人丧失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因此,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出现逾期提示付款的情况,则其只能向出票人及承兑人主张追索权。

二、民间贴现的纠纷问题

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九民纪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九民纪要》并非法律法规,严格来说并不能直接作为审理案件的裁判依据。在一些现实的交易当中,一些企业通常会采用另行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完成实质上的贴现,法院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当事人之间的真实交易行为与交易目的,来判断票据行为是否真实有效。参考案例:(2020)京03民终7695号,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从内容上看是质押票据借款,约定了支付违约金等内容,这不符合质押借款的要件,而是变相的票据贴现行为该行为无效。

三、没有采用背书转让的方式,能否实际转让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票据权利转让仅能通过背书进行转让,且背书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票据上未被记载为被背书人,但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也能成为票据权利人。参考案例:(2019)晋民再316号。

四、背书人清偿后再追索中的纠纷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应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票据背书人清偿后再追索收到时间的限制,即: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但实践中,有一些票据权利相对人一直未予配合操作电票系统,致使相应追索权、再追索权无法行使或者时效经过,这就会出现“提示付款待签收”问题等。司法裁判中一些法院的观点是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清偿日期与电票系统记录的清偿日期不符时,应以实际清偿日期为准计算追索时效。参考案例(2021)晋民申2857号。

对于追索的管辖问题,目前票据领域影响较大的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包括:《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等。司法实践中,部分持票人选择通过只起诉部分前手的方式,希望达到规避集中管辖的目的,法院再审理管辖异议时,如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并不属于需要集中管辖的范围,此种情形不应移送集中管辖法院。

我国处在电子汇票系统快速发展阶段,近年来不断涌现出关于票据的新颖、复杂的业务模式,这对电子票据的相关商事实践和司法裁判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随着时间的推移,票据诉讼可能会涌现出更多、更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更过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完善票据纠纷相关司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