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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分配原则 之对“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认定的探讨

时间:2023年12月20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继承发生于自然人死亡后,需对死亡的自然人(以下将称为“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若被继承人生前未留合法有效的财产分配文件(如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则其财产将被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本文将对特殊情形之一“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又被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是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推定被继承人生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由全体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的继承,主要适用情形有:

(1)被继承人生前未对所有或部分遗产订立有效的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2)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

(4)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嘱继承或者放弃受领遗赠的。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法定继承人,又称遗产继承人,是指依法承继被继承人财产上一切权利和义务的人。

法定继承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处于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权继承遗产。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本文主要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和“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这两种特殊情况的认定进行分析。

三、“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认定

为了激励继承人积极履行扶养义务,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对有能力扶养而不尽扶养义务的不道德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所以立法者将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与其扶养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联系。

扶养,是指对社会关系中的“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行为。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是在特定亲属、夫妻之间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关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对“是否属于扶养关系”进行了解答: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因此判断是否形成法定继承中“尽到主要扶养义务”,首先要求其属于法定继承人,然后再通过扶养时间的长短、经济与精神层面的扶助等这些客观事实判断此继承人是否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则是通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的生活中是否承担了主要劳务,如做饭、照顾、护理等,或是否主要负担起被继承人的生活费用来判断。

“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表现方式之一是“共同生活”,即继承人长期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同维持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条件:(1)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2)具有共同的住所;(3)具有共同的物质和精神生活;(4)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等。所以,“尽主要扶养义务”与“共同生活”之间具有共同之处,但也有所区别。

“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不一定需要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而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不一定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因为也有继承人借共同居住之名,实际是依附被继承人生活,在被继承人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未给被继承人提供任何物质和精神上的扶持的前提下,经济上仍完全靠被继承人资助,所以共同生活者是否可以分配更多的遗产还需综合考量。

“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和“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配的规定,其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即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属于“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因为这种可以被多分配的情形,是以所有继承人的生活条件基本相同为前提,是为了与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形相对应而存在的。所以,本文最后一部分将总结司法实践中可用于认定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证据类型,供读者参考,在满足上述条件时,以实现可被多分遗产的结果:

(一)认定“共同生活”

1、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可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但居委会、村委会可能因为管理人口较多,并不特别清楚过往居住人员的具体居住状况,所以可能只会对现存状态开具证明,此时则需要通过其它证据,共同佐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过往存在共同居住的状态;

2、户口本、身份证: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户口本、身份证上的住址一致,可以与其它证据一起作为共同居住的佐证;

3、被继承人的历年医院病历:医院病历上会记录被继承人的住址地,如果该地址与继承人的住址一致,可以与其它证据一起作为共同居住的佐证;

4、证人证言:如共同居住场所周边的邻居,且与被继承人长期处于邻居的关系,如果其常去被继承人家做客,或者经常在公共区域遇见被继承人的证人最佳,其证言可以作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证据。

(二)认定“尽到主要扶养义务”

1、被继承人的历年医院病历:医院病历上面会记录被继承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联系人信息,可以通过被继承人的健康状况说明继承人需要耗费更多的精力照顾被继承人,而“联系人”是医院最先联络的病人家属,其可能在被继承人治疗期间付出更多的精力和体力,因此医院病历可作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据之一;

2、多次代缴被继承人医疗费的交费记录,可以作为证明继承人从经济方面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据之一;

3、证人证言:比如邻居、其他近亲属的证言,可与其它间接证据互相印证,提高尽到主要扶养义务观点的可信度;

4、当事人陈述:其他继承人对于扶养情况的陈述,也可作为法院裁判的参考;

5、其它费用证明:如生活费、请保姆/看护支付的费用等涉及的财务凭证或者银行流水,用以证明继承人在经济上给予被继承人更多的扶养;

6、丧葬证明、火化证明:可以作为佐证,与其它证据一起证明在与被继承人相关的事务上,继承人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

7、社会评价: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或部门颁发的相关奖项,媒体报道等,也可作为给予被继承人更多扶养的佐证;

8、其它:如日常生活记录的照片和视频、护理记录(日志)等,可以作为佐证,用以证明继承人定期看望被继承人,参与其生活,或者在其生病时在旁照料。

综上所述,相较其他继承人而言,与被继承人在经济、生活、情感上存在更为密切关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此立法有利于鼓励互扶互助,且一般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可能因为继承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或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共同生活的状态,而不支持继承人多分遗产的请求。所以律师建议,在尽心尽力扶养的同时,也要适当的保存相关证据,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