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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 能否主张误工费?

时间:2023年12月21日

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中,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仍然占据很大的比例,但是针对退休人员这一群体在发生人身损害时如何主张误工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的生活质量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身体健康程度并非不能继续工作,健康状况的改善使得部分退休人员依然拥有良好的劳动能力,并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会继续工作。本文针对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损害纠纷,结合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对退休人员主张误工费能否被法院支持进行讨论。

一、误工费的定义

误工费即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法院不支持退休人员误工费请求之观点

(一)劳动能力丧失说

劳动能力丧失说是指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代表着退休人员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所以无法获得误工费。

案例1:李某与某保险股份公司、陆某、梅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

本案中,陆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梅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后,梅某驾驶的车辆又撞击行人李某,致使两车损坏,李某受伤。两车在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均投保交强险。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陆某承担主要责任,梅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后李某将上述四人诉至法院,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14922元。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时李某已满68周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李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无劳动能力,李某现仅凭15年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尚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同样未能举证证明其误工损失就是14922元,故对李某的误工费损失一审法院难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李祖玉目前已超过退休年龄十余年,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视其为无劳动能力。本案李祖玉所提供的家庭土地承包证并不足以证明其目前实际从事农村土地耕种,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误工费并无不当。

(二)退休待遇弥补说

退休待遇弥补说主张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因侵权人所造成的误工损失已由退休待遇所弥补,故为了避免重复赔偿,不得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

案例2:常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

本案中,常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曹某驾驶轿车相撞,张家港市公安局交警队认定当事人曹某与常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曹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金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常某将前述三人诉至法院,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1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其受伤不影响养老金的发放,故不存在固定收入减少的情况;原告受伤前两个月方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之前在家休养并无固定收入,故其亦不符合无固定收入人群计算误工费的条件。故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裁判。

三、法院支持退休人员误工费请求之观点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认为虽然被侵权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仅凭年龄就断定被侵权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也可以通过正常的劳动获得报酬,只要其在遭受人身损害后,造成了工资收入的减少,侵权人就应当向被侵权人赔偿误工费。

案例3:王某与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

本案中,黎某驾驶小轿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无责,黎某全责。且黎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所有权人系陈某,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王某起诉上述三人,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述三人赔偿其误工费26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王某系退休人员,且未提供其退休期间收入的银行流水或者类似的工资支付记录,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主张涉案事故给其造成了误工损失,为此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工资证明,并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银行流水予以证明,就王某的举证能力及举证情况来看,应当认为其已就因涉案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情况完成了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对王某所主张的误工损失予以采信。

四、结语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工作将是一种社会常态。目前各个法院对退休人员误工费的裁判口径不完全一致,故建议在实际案件中参考当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争取个人应当取得的合法权益。

注:

[1]案号:(2016)苏05民终6845号

[2]案号:(2016)苏05民终2190号

[3]案号:(2021)京03民终14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