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永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股权受让方要求担保人对返还股权转让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3年12月22日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就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B公司,由B公司100%持股C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但由于A公司一系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B公司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解除了《协议书》和《补充协议》。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D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向B公司出具《担保函》,主要内容为:······D本人对A公司在《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及义务向B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那么,B公司能否要求担保人D对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后返还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下是初步路径分析。

原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书》关于股权转让款、股权变更登记和违约责任的约定。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原始股权协议《协议书》约定股权转让款为3000万元,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在A公司收到该笔股权转让款后10日内,由A公司配合B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C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给B公司。《协议书》约定了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的,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及事项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和担保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补充协议》关于股权转让款、股权变更登记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约定。《补充协议》确定B公司与C公司尚欠A公司项目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万元及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三款约定的住宅商品房。A公司同意在收到B公司及C公司支付的首笔3000万元转让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B公司将其所持C公司的全部股权提前过户登记至B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以及将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B公司指定的人员名下。《补充协议》约定违约责任:A公司同意,如B公司和C公司全面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后,免除B公司和C公司在《补充协议》签订前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按《补充协议》预定履行的,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及事项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及担保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A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为B公司出具一份《担保函》,写明其自愿对A公司在《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及义务向贵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三年。

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被二审法院判决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及利息,那么,担保人对该笔股权转让款的返还是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依据生效的二审判决,A公司与B公司为了实现股权转让所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在要实现的合同目的、主要合同义务上是有一致性的。二审法院认为,《协议书》与《补充协议》确定的主合同义务为:B公司和C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款,相对的,A公司主合同义务是在收到首笔2878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将6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B公司名下。但经第三人催告后,A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该项违约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依法应予解除。故这两份协议是因为A公司迟延履行这两份协议中应当由其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才被二审判令依法解除。由此可以推出,这两份协议在合同实质目的、各方主要合同义务上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A公司的合同主要义务都是在收到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后,将其持有的C公司全部股权变更登记到B公司名下,并且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B公司指定人员,而正是因为A公司未按期履行该合同主要义务,才导致《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审法院依法将两份协议解除,A公司依法应当向B公司返还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协议书》和《补充协议》被解除后,A公司原先拥有的请求B公司和C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债权,因这两份协议的解除而转化为A公司向B公司返还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民事责任,而担保人D对于该项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从《担保函》的内容来看,担保人D自愿为《补充协议》项下全部责任及义务向B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故其自愿担保的范围应当包括因《协议书》和《补充协议》被二审法院依法解除所产生的A公司向B公司返还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是否包括股权转让款返还的也有认定。如原告上海汇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汇火”)诉江苏潮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潮商”)、上尚汇金置业(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孙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海汇火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其与江苏潮商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其返还股权转让款,要求汇金公司与孙俊对该笔股权转让款的返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汇金公司与孙俊在《补充协议四》中,承诺:“丙方、丁方就甲方在《股权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及本补充协议项下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向乙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的期间自甲方应当履行义务届满之日起叁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汇火要求汇金公司、陈俊对返还股权转让款、补偿款、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合上述分析,股权转让合同被解除后,有权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的一方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