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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综述

时间:2024年02月29日

一、什么是仲裁,什么是商事仲裁。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争议(端)解决方法和制度。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根据仲裁主体、争议性质等的不同,仲裁又可具体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这几种不同类型的仲裁制度既有共性,又有差异,下文所提及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仅指民商事仲裁(简称“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他们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和裁决,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法和制度。

 

二、商事仲裁和诉讼虽同为争议解决机制,但二者具有明显差异:

(一)争议解决机构及设立的依据不同:

  1. 商事仲裁的争议解决机构是仲裁委员会;诉讼的争议解决机构是人民法院。

  2. 根据《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机构独立于司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

     

(二)争议解决人员及选任机制不同

  1. 商事仲裁的争议解决人员是仲裁员;诉讼的争议解决人员是法官(人民陪审员)。

  2. 根据《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且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实践当中,符合上述条件的等各专业人才均可根据仲裁机构选聘公告提出申请,符合选聘条件的,受聘为该机构的仲裁员。聘任期限原则上为五年。

  3. 根据《法官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担任法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三)对争议的管辖基础不同:

  1. 依《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需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或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管辖条款,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此外,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 法院是国家专门的审判机关,管辖权不以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为前提,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及专属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

     

(四)审理程序及依据不同:

  1. 仲裁审理一裁终局,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审理依据是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仲裁程序,例如如何组成仲裁庭、是否采取公开或书面审理、是否在裁决书中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等。

  2. 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诉讼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公开判决;审理依据是相关法律规定。

     

(五)生效法律文书强制力不同:

  1. 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并非具有当然强制执行力。法院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司法监督权,如仲裁裁决符合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可裁定撤销或全部(部分)不予执行,则仲裁裁决会丧失执行力及既判力。

  2. 民事诉讼中,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以及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均属一审终审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再审)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再审审查中,不停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六)收费不同:

  1. 仲裁费用,依《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和维持仲裁委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故全国各地仲裁委员会收取标准并不统一,存在差异。案件处理费包括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2. 诉讼费用,收取有专门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规范,全国标准统一。

     

    三、商事仲裁的立案及审理程序简介

    因仲裁自愿性、专业性、高效性、灵活性、无地域性等特点优势,用仲裁解决争议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并得以广泛应用。现将仲裁立案所需材料及仲裁流程简介如下:

(一)仲裁立案所需材料(具体需根据各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供)

  1. 仲裁申请书;

  2. 证据材料;

  3.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a、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b、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c、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务证明原件法人的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的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d、仲裁代表人提起仲裁的:提交全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共同申请人推选其为申请人代表的证明材料;

  4. 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

  5. 被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其工商局登记查询单;

  6. 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 委托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8.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二)商事仲裁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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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https://www.whac.org.cn/zczn/42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