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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能否阻却执行

时间:2024年03月04日

在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配偶主张被执行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况。那么如果夫妻一方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该主张是否能够阻却执行?答案是否定的。

如夫妻一方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在执行过程中,会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等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之规定,如果该房产仅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法院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法院要对被执行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后发现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确认其配偶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之规定,除非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该等除外情形,否则婚内分割财产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即,只要夫妻关系存续,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婚内分割财产的事由,即使法院确认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亦不能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之规定,即便被执行的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仍可以查封、扣押、冻结,配偶对被执行房产享有的共有权不足以排除法院对该房屋房屋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夫妻一方提出被执行房产系共有财产的主张不能当然阻止法院对房产的执行。

而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而言,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步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一,督促、协助被执行的乙方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家”被执行;第二,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第三,前两种方式无果的情况下,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向法院执行实施机构申请,在房产被处置变价后,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