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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苦来哉,民事纠纷打成洗钱罪?

时间:2025年06月23日

近年来,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类纠纷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该类型案件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实践中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开发成果交付及交付验收标准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履行迟延、委托方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承担的认定等问题。然而,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软件、网站开发也逐渐成为实施“洗钱”行为的渠道和手段,最高法审理的涉及到一起以软件开发合同掩盖犯罪行为的案件即属于该种情况,该案最终被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1408号  入库编号2024-13-2-146-001

【裁判要旨】:

在案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所谓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真实目的是掩盖通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上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2日,李某、丁某、陈某与深圳某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恶意串通建立境外洗钱通道获取非法收益,约定由李某负责合作项目出资,刘某负责洗钱通道的建立和维护,丁某、陈某负责非法资金市场来源和运营。李某(甲方)和深圳某方公司刘某(乙方)签订了《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刘某负责跨境商城网站(洗钱通道)的建设和维护。

2020年4月,李某向刘某个人账户转款20万元。丁某先向刘某发送大量跨境虚假交易物品图片。期间丁某与刘某磋商均是围绕洗钱通道建立、逃避监管进行,没有涉及跨境商城软件框架设计的任何合同内容。

2020年12月19日,因洗钱通道出现问题,刘某开始向丁某、李某催要通道尾款。丁某、李某以通道不能正常使用为由拒付,双方发生纠纷。

 2021年1月17日,李某向深圳某方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在此后提起解除合同之诉。深圳某方公司对此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李某向其支付网站开发余款30万元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及理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1)粤0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

一、确认涉案《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于2021年1月22日解除;

二、深圳某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军软件开发费用2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三、驳回深圳某方公司的反诉请求。

深圳某方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408号民事裁定: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某军的起诉;

三、驳回深圳某方公司的反诉。同时,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法院裁判认为:

涉案合同并非李某与深圳某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与深圳某方公司签订和履行涉案合同的真实目的在于刘某与李某、丁某、陈某恶意串通,以签订虚假涉案合同的形式,由李某出资,由丁某、陈某负责非法资金市场来源和运营,由刘某负责在谷歌等境外电商平台虚构跨境商城网站,甚至通过丁某自称的“最黑暗”洋葱浏览器建立涉嫌跨境洗钱通道,掩盖李某等四人通谋涉嫌跨境洗钱犯罪的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该四人涉嫌违反了刑法强制性规定而可能构成洗钱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李某军的起诉及深圳某方公司的反诉,并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实务经验总结】:

1.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洗钱方式有以下几种:利用现金交易洗钱;投资实业、产业洗钱;利用银行账户洗钱;利用虚假的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地下钱庄洗钱;利用新兴技术洗钱;其他洗钱方式。此外,《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虚拟资产”交易也列为洗钱方式之一。“虚拟资产”的概念范围更广,不仅包含虚拟货币,也包括游戏币、网络域名等。近些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跨境流动性使其成为洗钱工具的首选。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洗钱方式即为利用虚假的进出口贸易,建立跨境商城网站(洗钱通道)。对于此类情况,在具体个案的处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软件开发类协议签署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重点考察在跨境商城网站搭建过程中有无客观真实的软件/网站框架搭建设计的合同内容或沟通过程;有无客观真实的跨境交易物品品类等信息;行为人的身份背景、职业经历、认知能力;资金的数额、去向等信息综合考量是否可能涉嫌洗钱的行为。

2.民事案件中发现涉及刑事案件的线索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若民事案件的处理,须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为前提,则刑事程序优先于民事程序。但若民事诉讼的审理并不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前提,二者互不妨碍,则刑民程序并行。如果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基础事实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那么将驳回起诉、移交刑事处理。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的基础事实即为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该基础实法律事实本身即为涉嫌犯罪的行为,因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而可能构成洗钱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和反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1]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