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永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名誉权遭受侵害怎么办?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名誉是名誉权的客体。名誉是社会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而名誉权,则是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但随着自媒体的迅速发展,个人表达和公开发声的门槛极大地降低,任何人只需一部联网设备,便能轻易地将观点、情绪或信息传递至公共空间,并瞬间触达成千上万的受众,为名誉侵权提供了沃土。本文拟就名誉权遭受侵害的认定及维权等内容进行简要阐述,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有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特定指向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如在公开场合辱骂他人、使用贬损性语言攻击他人、以漫画等形式丑化他人形象等。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也包括因过失传播虚假事实等,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诽谤的言辞属无中生有、无事生非。

侮辱、诽谤需明确指向特定对象,虽然不要求“指名道姓“,但也要使公众能据特征锁定到具体对象,如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对象且含侮辱、诽谤内容。否则,无法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保护。

2、造成损害后果——社会评价降低,且为第三人所知悉

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因侵权行为而降低。这种降低可以是直接的,如公众对被侵权人的评价明显变差;也可以是间接的,如被侵权人的商业机会因名誉受损而减少。

未外扩或范围极小的表达,往往难证“社会评价降低”。若侮辱、诽谤等言论仅限于双方私下沟通而未对外扩散,通常难以成立名誉受损结果。

但需注意的是,不特定关系人的微信群属于公共空间,在该等场合发布不实负面言论、使用侮辱性词汇,未能证明真实性,又在群里传播致人名誉降低,将构成侵权。

3、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被侵权人的名誉损害是由侵权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而非其他因素所致。

在网络侵权的场合,可结合言论内容属性(事实陈述/意见评价)、传播渠道与范围、受众构成与互动情况,判断该言论是否足以并已引发评价降低。

4、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错,指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而仍然积极实施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名誉,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通常而言,发布虚假或侮辱性内容、未核实即扩散,可推定或认定过错。

二、维权的正确姿势

侵权行为若发生于网络平台,权利人可及时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下架侵权信息即可及时阻止侵权内容的继续散播,而无需采取报警的方式。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有针对“侮辱诽谤”的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立案标准高,通常难以达到;因此,民事诉讼是投诉之外最常规的维权选择,也常常与投诉并行。

以最常见的网络侵权为例,被侵权人的诉讼维权路径如下:

1、第一步:固定证据

在网络场景,优先保全发布账号ID(非昵称)、发布时间、原帖/视频/评论、浏览与互动数据、群成员规模与构成、时间线与转载链路,证明“违法行为—传播—结果—因果—过错”的完整链条。

固定证据优先采用具有公信力的方式,如公证处公证、时间戳取证等,单纯截图因容易编辑篡改(P图)而影响可信度。

2、第二步:起诉平台,要求披露用户信息

由于网络侵权场合,侵权人往往是陌生人,而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因此,被侵权人只能先行起诉平台,由法院责令平台提供涉嫌侵权用户身份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之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3、第三步:起诉侵权人,要求删帖、道歉、赔偿等

获得平台提供的身份信息后,以该账号用户为被告,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信息网络侵权纳入“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类型规制)。

三、名誉权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1、明确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通常为:停止侵害(如删帖。删除可减轻后果但不当然免责)、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救济方式通常需讲究相当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与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往往相当,常见为在原发布账号/媒体公开道歉、置顶发布一定期间。

2、举证

诉讼中,围绕上述侵权构成要件,举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哪些侵权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后果/损失,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针对侵权行为,需注意区分“诽谤”与“侮辱”,分门别类地整理具体内容并提交给法院。

针对财产损失,被侵权人应尽量组织自己遭受损失的明确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侵权人所获收益。企业主体为证明损失,可准备经营受损的佐证材料,如客户流失、解约函、订单/营收波动与时间线对应等。损失、获利难证时,主张酌定,建议结合传播量、账号影响力、持续期与主观恶意等要素举证。

网络侵权的合理取证费、律师费等可计入“合理开支”,一并主张。

3、关于精神损失

自然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常见判赔金额在2千至5万元之间,具体会综合考量侮辱/诽谤强度、扩散范围、持续时间、是否道歉/删除、侵权的目的、方式、场合、损害后果、获利情况、赔偿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是结合实务对名誉权维权的简要介绍。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名誉权侵权的认定,仍然有更多的考量因素与博弈之处,例如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等。典型的不侵权场景如:

涉案言论仅属价值判断且未含侮辱表达、未捏造事实、未致社会评价降低时,仍处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不构成侵权;基于事实基础的负面评价、未达侮辱/诽谤强度的意见表达,原则上不构成侵权;对营利法人之产品或服务的批评,在不捏造事实、不使用侮辱性语言且无明显恶意的,通常不构成名誉侵权;公众人物(如明星)或涉公共利益事项下的被评价者对非侮辱、非失实的评论负有较高容忍义务,当然,该容忍不及于侮辱或虚假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