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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研究 | 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梳理与实务分析

时间:2026年05月11日

一、和解的法律界定与类型划分

和解是民事争议主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权利义务处分达成合意,以终结纠纷的法律行为。和解兼具诉讼内争议解决与诉讼外私力救济双重属性,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

在民事诉讼程序阶段,学理与司法实践将和解划分为两大类型:

  1. 诉讼和解:诉讼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在法院参与下达成的和解,具有诉讼程序约束力。

  2. 诉讼外和解:诉讼程序启动前或程序终结后达成的和解。其中程序终结后的和解,以是否纳入法院执行程序为标准,分为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

(1)执行和解:是指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达成合意后提交法院备案,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并经各方签字确认的法律行为[2]。

(2)执行外和解:是指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但未向法院提交书面协议、亦未将口头合意记入法院笔录,未纳入执行程序管控的私力合意。

二、执行和解制度法律渊源、效力

(一)法律渊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系统规定了和解协议形式、效力、中止执行、担保条款、双重救济路径等内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三编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法律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民事合同,对签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核心功能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进行合意变更,实践中常见变更形式包括主体替代、以物抵债、履约担保、期限延展、履行方式调整等。

执行和解是刚性执行程序与柔性纠纷解决的有机结合,能够有效缓解执行矛盾、提升纠纷化解实效,是民事执行程序中重要的柔性治理机制[3]。依据《执行和解规定》第八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作执行结案处理。

三、执行和解制度要点

(一)成立与生效

  1. 时间要件:必须处于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完毕前。

  2. 主体要件: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需特别授权。

  3. 意思要件: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4. 内容要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5. 形式要件:书面协议提交法院;口头协议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并各方签字盖章。

(二)程序适用

  1. 和解协议达成并提交法院或记入笔录后,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2.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可以准许。

  3. 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和解协议,变更内容需重新提交法院或记入笔录并签字确认。

  4. 履行完毕后,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当事人再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担保条款

  1. 担保人明确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该担保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

  2. 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法院可依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无需另行诉讼。

  3. 未向法院作出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担保,仅具有普通民事担保效力,不产生执行强制力。

(四)时效

  1.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

  2. 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时效中断,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3. 时效届满后被执行人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执行[4]。

(五)执行和解协议未依约履行的救济规则

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权利人享有双重救济路径,同时受严格程序限制:

  1.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部分在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

  2. 选择另行起诉:放弃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单独诉请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执行外和解协议未依约履行的救济规则

(一)权利人核心救济方式

  1. 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

  2. 放弃原生效文书执行,另行起诉请求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

(二)与执行和解的关键差异

  1. 申请执行时效自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适用和解中断规则;

  2. 协议中担保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无法直接纳入执行程序。

(三)被执行人异议处理规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被执行人以执行外和解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1.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2. 履行期限未届满或条件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

  3. 被执行人正在依约履行的,裁定中止执行;

  4.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5. 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结语

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执行体系中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重要机制,历经长期立法完善已形成清晰的规则体系。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准确把握成立要件、程序适用、担保效力、时效规则及救济路径,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执行程序公信力与纠纷化解实效。

注释

[1] 中国法学会 “法治百科” 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解词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和解制度司法政策解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