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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研究 | 浅析《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涉中小企业的认定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2026年08月15日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示例及作用

《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时,自行承诺自身(或货物制造商、工程施工方、服务提供方)符合中小企业法定划分标准、不存在大企业关联排除情形的书面法律承诺文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1]、第三十九条[2]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46号文规定区分货物、工程及服务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见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涉中小企业认定的法律依据及内容概括

1.46号文:政府采购领域中小企业专有规则,划定适用主体、排除情形、分项目认定规则、违法法律责任。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规模划分通用基础标准,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区分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细化全国 16 个行业规模划分门槛,划型直接参照依据。

三、中小企业认定的一般要素分析

01 主体

仅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认定为政府采购项下中小企业;港澳台地区、境外注册企业不适用本套划型规则。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市地不改变属地认定结果:

(1) 境内注册、香港/境外上市:属于境内企业,正常参与企业规模划型;

(2) 香港/境外注册、境外上市:不属于境内企业,不参与规模划型,也不构成 46 号文中规定的“大企业”。

02 中小企业认定的一般规则

(1) 独立法人单独核算、单独划型,母子公司规模不自动连带判定;

(2) 核心判定指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上述指标均需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3) 涉及母(总)公司划型的特别规则[3]:应当将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数据合并后划分规模类型;分公司不能独立划型;子公司如为独立法人,可单独划型;

(4) 具体判定逻辑为:① 大型企业:三项指标中任一指标达标即认定为大型;② 中型、小型企业:两项指标必须同时满足,缺一则降一档;③ 微型企业:未达到小型企业最低指标门槛。

03 常见行业划分具体指标

 

04 企业规模自测途径

工业和信息化部已上线运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4](https://baosong.miit.gov.cn/ScaleTest),企业可以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四、政府采购领域中小企业认定的特别规定

依46号文第二条[5]规定,企业数据即便符合中小企业指标要求,但如存在“与境内大型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被境内大型企业直接控股”或“受境内大型企业直接管理”的任一情形,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司法与财政监管[6]实践中,一般认为:

1.境内大型企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2.仅限于直接控股或管理,多层间接控股、多层管理不适用排除规则。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能够触发排除的“大企业”仅限境内注册企业;母公司为香港、境外注册主体的,不触发排除。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出具不实的法律后果

依46号文第二十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8]规定,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实性承担完全法律责任,填报虚假信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其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效力:中标、成交无效;

2.行政处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信用惩戒: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资质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刑事追责:涉嫌串通投标、诈骗等可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

[1]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留份额、价格优惠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不得设置歧视性门槛,应当简化中小企业参与采购的材料要求,为中小企业投标提供便利。

[3] 采购招标法律法规资讯网  http://www.biddinglaw.com/biddinglaw/wap_doc/27890130.html关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的企业从业人员数如何界定?

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母(总)公司应当将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数据合并后划分规模类型;分公司不能独立划型;子公司如为独立法人,可单独划型。母(总)公司划型时,从业人员为母(总)公司与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业人员之和。

关于从业人员定义。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4] 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平台  https://baosong.miit.gov.cn/ScaleTest

[5]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6]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21-02/20/content_5587944.htm

[7]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8]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