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永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比对16处改编情节——中永所代理《九层妖塔》侵权案终审胜诉

时间:2019年08月13日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张牧野(天下霸唱),以电影《九层妖塔》侵犯其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将中影公司等电影版权方以及导演兼编剧陆川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

张牧野认为,电影开头仅标明:“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而不署其名是侵犯署名权的行为;电影《九层妖塔》在改编摄制过程中,将原著小说的人物关系设置、主要人物的性格设定、故事情节的编排等都做了颠覆性的改动,这些改动已经严重歪曲、篡改了原作品,侵犯了天下霸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有网友看完电影后评论:“这不是鬼吹灯这不是鬼吹灯这不是鬼吹灯……这就是粉碎性改编,盗墓元素化灰,玄幻元素压根没有,剩下的什么怪兽什么鬼星人主角还全超人!什么鬼!”;“再怎么改编精髓不能丢,不然让路人(针对没看过小说的路人)看完电影,得出一个结论:原来鬼吹灯讲的是外星人的故事”;“没看过原著的人就当一部中国版的狼人电影看了,看过原著的人要忘记这事根据鬼吹灯小说拍摄的电影,不然人虐心!”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6月28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张牧野关于署名权的诉求,电影制片方被要求就其侵犯天下霸唱署名权的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是张牧野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求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而在本案中,张牧野的声誉、声望并未因电影《九层妖塔》的改编摄制、上映而受到损害,因此电影制片方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张牧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张牧野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王韵律师和刘丹丹律师代理张牧野发表上诉意见:

1、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是作者的思想观点与作品所表达出的思想观点的同一性,与作者的声誉、声望没有逻辑关系,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作者的声誉、声望受损是认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2、就本案而言,即便是以作者的声誉、声望受损为侵权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也构成侵权,因为在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天下霸唱本人确实有遭受到部分观众的恶评,其个人的声誉、声望已经遭到了损害。例如原告证据中的“原著粉哭晕……天下霸唱是个败家玩意儿,多好的剧本这就拿出去了”;“所以这到底什么鬼,王子后裔大战外星人?本来以为南派三叔要钱不要名,谁知道天下霸唱居然也”,“这么弱智的小说怎么火的?” ,“忍不了直接走人了,把版权卖给这种脑残编剧我要是霸唱我都想去跳江”,这些都已经足以证明原著小说甚至于原著作者的声誉遭到严重贬损。

3、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电影改编的这种改动应当是必要的,且不能歪曲、篡改原作品,而不是把“必要的改动”等同于“是否降低了原著小说的社会评价、损害作者的声誉”。电影作品改动了哪里、如何改动、是否属于必要改动,一审判决对此未做任何比对,而直接从根本保护目的入手审查是否损害作者声誉问题,就等于直接否定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必要改动”存在的必要,从而架空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审法院经六次开庭、近三年的审理,于2019年8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成立。二审判决认为:

1、作者的名誉、声誉是否受损并不是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成立的要件。首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并没有“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其次,即便因改动而导致作者的声誉有所降低也不能直接得出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结论,仍应审查是否确有歪曲、篡改的情况发生。因此,一审判决关于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以“改动”是否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为构成要件的认定于法无据。

2、侵权作品是否获得了改编权并不影响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改编权属著作财产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是财产利益,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人格利益,故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改编作品歪曲、篡改了原作品,则会使得公众对原作品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产生误读,进而对原作品作者产生误解,这将导致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侵犯。所以,如果属于未经授权的改编行为,其改动不存在歪曲、篡改的,则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将会侵犯改编权。如果属于经过授权的改编行为,则不会侵犯改编权,却有可能因为歪曲、篡改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其中“必要的改动”应包括:改动是“必要的改动”和改动应当在“必要的限度”之内两个含义。

第一、这种改动必须是因为电影作品改编行为的需要而进行的改动,如果不进行改动,则原作品无法进行拍摄,或者将严重影响电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为了符合电影审查制度而进行改动,一般是改编方最主要的抗辩理由。例如,原作品中如果含有违反宗教政策、暴力、色情等不宜在电影作品中呈现的描写,则应当允许这部分描写不被拍摄为电影场景或镜头。但是具体哪些改动是必要的,应当由改编方来举证证明,并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量。

第二、即便属于必要的改动范畴,也并非可以随意改动,要有一定的限度。在判断过程中可以把原作品区分核心表达要素和一般表达要素。以小说为例,小说中的核心表达要素可以分为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主要情节;一般表达要素可以分为具体的场景描写、人物对白或者具体桥段。从文字作品改编到电影作品,并不是把文字进行镜头化的简单过程,其中包括了剧本创作、美术、音乐、特效等各方面的工作。但是通常来说,电影作品的拍摄还是会按照文学剧本以及相应分镜头剧本的安排,从电影内容可以直接反映出剧本的内容进而应当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剧本中对原作的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主要情节等核心表达要素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动,则有可能导致改编作品与原作品设计的人物性格、关系迥然不同,与原作品描述的主要故事情节差距很大,甚至于改变了作者在原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观点情绪,则这种改动就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如果剧本中对人物对白或场景描写等一般表达要素进行了改动,并且这种改动并不会导致原作品的核心表达要素发生变化,则可以视为这种改动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但是,并不能得出只要符合“必要的改动”就不会“歪曲、篡改原作品”这一结论。也就是说,即便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属于“必要的改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但书内容也再次重申了“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法条如此行文并不是不必要的重复,而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强调。

4、要判断电影作品的改动客观上是否歪曲、篡改了原作品,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查电影与原作品的创作意图、题材是否一致;二是审查电影对原作品的主要情节、背景设定和人物关系的改动是否属于必要;三是结合社会公众对作品改动的整体评价进行综合考量。

对于双方认可的以下电影改编小说的情节分述如下:

涉案小说中:

1) 胡八一参军当兵,所在班被部队派往昆仑山参加工程任务的前期调查,进入昆仑山后战友们虽然产生了强烈的高原反应,但还是保持着乐观的精神,只是二班长常常看胡八一不顺眼;

涉案电影中:

1)胡八一在昆仑山服役,参加昆仑山未知生物遗迹挖掘工作,战友们发生了高原反应,胡八一不适后首次见到了杨萍,孙连长看胡八一不顺眼。

涉案小说中:

2) 胡八一所在的施工先遣队在冰川遭遇到火瓢虫的袭击,指导员及众多战士因火瓢虫的攻击而自燃牺牲;

涉案电影中:

2) 胡八一所在探险敢死队在追踪不明生物脚印时遭遇了火蝠的袭击,几名被火蝠触碰到的战士全部瞬间化为灰烬。

涉案小说中:

3)众人惊慌开枪射击,枪声引发雪崩,众人无路可逃时,见了一条雪崩引发的裂缝,一行人顺着裂缝滚下去,滑落到一个深洞之中,至此先遣小队只有胡八一、洛宁、大个子、尕娃四人幸存;

涉案电影中:

3)众人开枪射击阻挡火蝠的袭击,枪声和远处巨大怪物的震颤引发了雪崩,众人为逃避雪崩跳下一处冰缝,众人在冰缝滑落的过程中全部死亡,杨萍用鬼族人的异能复活了胡八一、孙连长和杨教授(电影在结尾处予以交代)。

涉案小说中:

4)胡八一等人在深洞中摸索出路,偶然间发现了九层妖楼,以及附属于九层妖楼的堆满了牛、马、羊、狗之类的动物尸骨的殉葬沟,九层妖楼聚集了大量火瓢虫,传说是古代魔国君王的陵寝,魔国灭亡时被英雄格萨尔王摧毁;

涉案电影中:

4) 胡八一等人在地洞中见到了古代遗迹“九层妖塔”,里面封印着鬼族的秘密,杨教授点燃九层妖塔前的一盆烛火,让胡八一与杨萍一起进入九层妖塔,随后妖塔内的机关启动,封印塔身的巨石开始剥落,无数怪兽从妖塔内飞出来,孙连长用身体熄灭烛火,阻止了解封九层妖塔的行为,遂引起火蝠的攻击。

涉案小说中:

5) 胡八一等人被火瓢虫追赶,躲避过程中胡八一后背被火瓢虫攻击,众人跳入瀑布中躲避,胡八一身上的蓝色焰火随即熄灭;

涉案电影中:

5)胡八一等人躲避火蝠的攻击,众人跳入水潭中躲避,胡八一身上蓝色焰火随即熄灭。

涉案小说中:

6) 胡八一等人又遇到霸王蝾螈,经过搏斗用手榴弹炸死了霸王蝾螈,引起的地震震开逃生裂口,战士尕娃为了救战友掉入地震裂缝中殒命,最终只有胡八一、洛宁和大个子三人逃出生还;

涉案电影中:

6)孙连长为了掩护胡八一安全离开,自己一人阻击火蝠并引发身上的手榴弹,胡八一等三人跳入深潭后,杨萍被一个巨型的水下怪物叼走,杨教授莫名失踪,只有胡八一生还。

涉案小说中:

7)胡八一退伍回京,在复员的火车上梦到了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战友;

涉案电影中:

7)胡八一退伍回京,在复员的火车上幻想到在昆仑山牺牲的战友。

涉案小说中:

8)胡八一回京后没有什么收入,在中餐厅吃饭只敢点很便宜的菜;

涉案电影中:

8)胡八一被分配到图书馆工作,因为收入少,在和王馆长一起吃西餐的时候,只敢点很便宜的红菜汤和免费面包。

涉案小说中:

9) 胡八一在餐厅偶遇发小王凯旋,王凯旋穿着时髦,带着蛤蟆镜;

涉案电影中:

9)八一在西餐厅偶遇发小王凯旋,王凯旋是餐厅歌手,穿着猫王打扮,带着蛤蟆镜。

涉案小说中:

10) shirley杨声称父亲在寻找精绝古城中失踪,要去沙漠中寻找父亲,雇佣了胡八一和王凯旋,组队出发;

涉案电影中:

10)shirley杨自称失踪的杨教授的女儿要去沙漠中寻找杨教授,要求带上胡八一同行,胡八一本拒绝去,749局的韩局长给胡八一看了shirley杨的照片,胡八一发现shirley杨和杨萍长得一模一样遂决定加入,王凯旋因为失恋加入,组队出发。

涉案小说中:

11) 胡八一等人在沙漠中遭遇黑风沙,白骆驼带众人躲入古城遗迹,在遗迹中遭遇凶猛的黑色怪蛇袭击;

涉案电影中:

11)一行人在沙漠中遭遇风沙,来到石油小镇遭到外星怪兽袭击。

涉案小说中:

12) 胡八一等人发现巨瞳石像,与shirley杨夜谈精绝古城,探险队将石像与外星人文化联系;

涉案电影中:

12)把外星人文化作为整个电影的背景设定,直接表现了外星怪兽和超能力。

涉案小说中:

13) 在下层墓室发现精绝古城相关壁画,进一步证明精绝古城的传说,进入了姑墨王子的墓穴,见到了姑墨王子的石棺,根据壁画推论出姑墨王子刺杀精绝女王的故事;

涉案电影中:

13)在石油小镇的战斗中,胡八一追寻shirley杨进入了王子墓,被怪兽袭击后被shirley杨放入石棺,shirley杨可以控制怪兽。

涉案小说中:

14)胡八一在尸香魔芋的影响中发生幻觉,觉得精绝女王与shirley杨长得一模一样;

涉案电影中:

14)胡八一看到被怪兽叼走的杨萍被九层妖塔中的外星人附体,杨萍变成了shirley杨,shirley杨尝试说服胡八一打开九层妖塔的封印解放鬼族人,被胡八一拒绝,遂送胡八一回到石油小镇。

涉案小说中:

15)描写传说中姑墨国王子毒死了精绝女王;

涉案电影中:

15) 胡八一含泪击毙了shirley杨,九层妖塔倒塌,怪兽逃走,shirley杨变回了杨萍,胡八一将其放入了王子墓有起死回生功能的石棺中。

涉案小说中:

16) 胡八一众人继续向精绝古城进发,继续寻找shirley杨的父亲;

涉案电影中:

16)杨萍自述了自己作为鬼族后裔的宿命,并说出自己有让人复活的能力,鬼族血液中有致命基因并且会在特定时间自焚而亡,这也是杨教授研究鬼族文化想要拯救她的原因,她要求胡八一继续寻找她的父亲杨教授,一行人离开石油小镇。

二审判决认为:

1)第一、涉案电影属于科幻影片类型,而涉案小说显然不属于科幻题材,故二者的题材并不相同。

2)第二、涉案电影进行改动的部分,属于对小说主要人物设定、背景设定等核心表达要素的改动,前述第3、4、6、9、11、12、13、14、15、16和第10项胡八一因为Shirley杨长得像杨萍而加入寻人、王凯旋因为失恋加入寻人的情节属于这种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法院进一步分析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小说中被改编的情节三(昆仑山腹地探险)、情节四(胡八一复原进京、与王凯旋重逢)及情节六(进入沙漠腹地中寻找精绝古城的探险历程)中并没有宣扬“盗墓”行为正确的内容,也没有出现鬼神。涉案小说主人公在昆仑山和沙漠探险的目的均不是盗墓,而是地质勘探或帮助科考队探墓考古。涉案小说中的主人公因为懂得风水之术,所以才被雇佣去探查古人墓葬的合理地理位置,不能将这种行为简单归于封建迷信。所以,中影公司等无法证明所做的改动属于必要的改动,其行为并不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允许的范围之内。法院认为,涉案电影中把外星文明直接作为整体背景设定,并将男女主人公都设定为拥有一定特异功能的外星人后裔,严重违背了作者在原作品中的基础设定,实质上改变了作者在原作中的思想观点,足以构成歪曲篡改。

3)第三、涉案电影观众会产生对涉案小说的误解,即认为涉案小说存在地球人反抗外星文明、主人公具有超能力等内容。社会公众对于涉案电影的评论虽然没有针对涉案小说,但已经足以证明涉案小说作者的声誉因为涉案电影的改编而遭到贬损。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中影公司等一审被告方侵犯了作者张牧野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停止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的发行、播放及传播,应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

 本案自2015年11月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来,历经四年,现终获生效判决。二审判决中,明确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关系,理清了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确定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标准。本案结果不单单是实现了天下霸唱对自己作品尊严的维护,更将对整个改编市场的规范产生深远影响。希望借本案,可以促使作者将自己的作品授权出去时不再提心吊胆,改编方在获得授权时,关注的也不仅仅是原著累积下来的人气。认真研究原著,将原著的精神精髓融入到改编作品中,才是借由原著进行改编的意义所在。反观那些口碑好的改编作品,无一不是在尊重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合理改编,凝结了作者与改编者的共同创作。法律所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不是不允许改动,而是反对任性的改动,特别是那种“挂羊头卖狗肉”式的破坏性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