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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对抗一方的债权人?

时间:2019年08月23日

众所周知,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采取的是共有制,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夫妻往往会实行分别财产制,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以约定一方所得的财产和所举的债务归各自所有。那么,当一方对第三人举债时,另一方是否可以夫妻财产协议对抗债权人呢?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协议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要满足以下几点:

首先,夫妻财产协议应是有效的,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不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再次,债权人不知晓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

若债权人知晓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那么应认为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其再主张债务人的债务由其配偶共同承担,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均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社会效果来看,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被社会大多数人所认同,根据有关专家介绍,该原则也拟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因此,站在债权人的角度,若其想让债务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那么在签借款合同或欠条时,就应该让债务人夫妻均在借款合同或欠条上签字。否则,债权人将来想让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债务人的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所负,除非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