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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婚后能否依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直接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一)

时间:2019年11月05日

笔者最近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当事人A,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涉及登记在其配偶B名下的C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问题,夫妻双方同意将股权平均分配,且A成为C公司股东持有15%的股权。经了解,就B将15%股权转给A且A将成为公司股东事宜,尚未征求C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笔者依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建议当事人就B将15%股权转给A且A将成为公司股东事宜,先取得C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书面文件,以及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以保证A在离婚后依法获得C公司股东身份并持有C公司15%的股权。

但当事人认为C公司30%的股权是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与其他股东无关,还有必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吗?当事人的上述问题和困惑在实践中并不少见,笔者认为,该问题的实质是法律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质,给予的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夫妻离婚涉及分割有限公司股权的同样要遵守该等规则,否则无法确保夫妻一方在离婚后依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以下笔者搜集的相关案例、法律依据和自己的简单建议,供大家参考。

案例及裁判要旨:

以“离婚”、“股权”和“优先购买权”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无讼案例等网站可以搜索出大量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说明当事人在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仅考虑了如何在夫妻间分割公司股权,而没有考虑怎样才能保证股权分割协议得到合法、有效的执行。

案例一: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3民再13号王某、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王某、何某离婚后,何某要求依法分割王某名下某公司股权。

再审支持的二审法院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股权从内容上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自益权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是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据此,股权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分割时要遵守《婚姻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即夫妻一方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时股权中的财产权当然是分割对象,但对于共益权部分能否分割,要取决于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件结果:本案因其他股东不能接受何某提出的股权价格,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何某取得公司股权。

案例二: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267号上诉人仇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仇某依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求张某履行协助某公司股权变更、过户的义务。

一审裁判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如果想将被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原告,须经该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原告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审裁判观点:仇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现仇某起诉要求张某协助将所持有的两公司股份变更登记到仇某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仇某应提供证据证明两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以原告仇某未提供股东会决议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因此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其变更股东登记,以便其享有股东权利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告的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