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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新媒IPTV业务合法合规性受质疑遭投诉

时间:2017年11月03日

北京新媒IPTV业务合法合规性受质疑遭投诉
作者:侯成训
刊物与媒介:《中国经营报》
近日,天津北方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新媒”,股票代码833612)遭遇侵权质疑。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北方新媒控股股东天津广播电视台和IPTV业务合作方天津联通,被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传媒”)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与此同时,北方新媒也因其IPTV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遭质疑,被爱上传媒投诉至中国证监会。
控股股东等被诉侵权 索赔额达2000多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北方新媒于2012年整合公交移动电视、网络电视台(含IPTV)等资源组建成立,是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IPTV经营主体,并于2015年10月12日在新三板挂牌。
资料显示,爱上传媒是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全国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可经营性业务的运营方,负责与三网融合地区广电播出机构、电信运营商的商务洽谈和协议签署,并负责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与地方分平台、电信传输网络的对接。
记者获悉,因著作权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爱上传媒于今年3月将天津广播电视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联通)、汇川(天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三家机构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于3月11日获准受理立案,案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爱上传媒提交的案情和证据显示,天津广播电视台和天津联通从2011年开始在天津合作运营IPTV业务,未经央视方面许可,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电视直播和回放服务中,大量盗用央视的电视频道和节目,而汇川(天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则在自己的经营中提供这一服务,也一并成为被告。
据媒体报道,天津IPTV用户目前已经发展到90多万户,年收入近亿元。这部分收入通常由天津联通代为向用户收取,然后再分账给北方新媒。而这一部分业务和收入,都被装入北方新媒,是其重要的主营业务收入。从北方新媒2015年年度报告中可以看到,这部分收入达到7674万多元,占北方新媒当年营业收入近51%。
鉴于此,爱上传媒申请追加北方新媒和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记者获知,本次诉讼向天津广播电视台和天津联通声索侵权赔偿额2000多万元,而北方新媒2015年的利润总额为4350多万元。
代理爱上传媒本次诉讼的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茂成律师介绍,天津广播电视台未经权益人的许可私自接入央视大量的电视频道和节目,并经多次交涉仍拒不改正,是明目张胆的侵权盗版和公然违抗法律法规的行为。孙茂成表示,在当下版权意识普遍提高、互联网版权相对规范的今天,这种大规模的侵权盗版行为的确非常罕见,尤其是发生在一家广电机构身上,更是让人匪夷所思。
就此,记者多次联系北方新媒控股方天津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对方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同时,记者拨打天津联通负责人电话,对方接通后告诉记者“打错了”,随即挂断电话,后多次拨打无人接听。
此外,记者采访了北方新媒董秘张和,对方开始表示,这只是普通的商业诉讼,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后对方表示,在提交法院的起诉书上所列被告并没有北方新媒,北方新媒跟本案无关。当记者追问北方新媒的IPTV业务时,张和没有回答记者的具体问题,而是让记者联系公司。
后就具体采访问题,本报记者联系到北方新媒IPTV 业务的媒体负责人刘女士,刘女士表示汇报领导后联系记者,后记者多次联络,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涉嫌违规获得巨额收入 北方新媒遭投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爱上传媒还在持续向中国证监会投诉北方新媒。
其投诉书列举北方新媒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未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对接,违规经营IPTV业务;大量盗用央视直播频道信号及影视内容,构成严重侵权;回避应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上存在重大遗漏。
投诉人表示,根据对天津IPTV的取证,北方新媒运营的IPTV业务被指侵权盗用央视几乎全部32个电视频道和50多个电视栏目,构成严重侵权。
据广电行业专家、融合网主编吴纯勇介绍,由于IPTV业务的创新性和家庭电视终端的重要性,国家对IPTV业务制定了远比视频网站严格的牌照管理制度。在此方面,自2010年以来,仅国务院系统就先后发布三个文件。
广电总局2010年第344号文和2012年第43号文要求,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管理,集成播控平台采取中央、省两级构架。其中,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负责央视等全国性节目资源的组织和提供;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则负责本省节目资源的组织和提供,两方内容汇聚后再统一提供给电信运营商的IPTV传输系统。
随后,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又在2015年4月发布的第97号文中要求,“各省在未建成符合总局文件要求的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没有与央视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按规范对接之前,不能擅自提供节目信号。”
近日颁发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6号令要求:“专网(含IPTV)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相互之间应当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实行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孙茂成律师表示,虽然IPTV的政策要求很明确,但天津广播电视台与天津联通在当地开展的IPTV业务却并没有按照这些文件的要求与央视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对接,属于第97号文中所说的“擅自提供节目信号”。因此投诉人认为,北方新媒运营的IPTV业务属违反国务院和广电总局政策规定开展业务,违规获得巨额收入。
被指未及时披露信息 或存法律风险
投诉书指出,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的问询,北方新媒聘用的律师事务所2015年8月19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其中提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97号文,“要求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电视台加强合作,尽快完成IPTV播控平台完善建设和对接工作,从而加快完成全国统一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但是意见书对于同一文件中“各省在未建成符合总局文件要求的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没有与央视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按规范对接之前,不能擅自提供节目信号”的核心要求却只字未提,更没有向监管部门如实陈述其IPTV分平台并没有与总平台对接的事实。但是,《意见书》给出了“公司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肯定结论。
此外,投诉书还质疑,爱上传媒起诉北方新媒持股80%以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天津广播电视台,而且诉讼涉及占北方新媒过半收入的主营业务,索赔金额超过北方新媒净资产的10%,该起诉讼3月11日已经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但是至今北方新媒没有任何披露。
长期从事证券和金融业务的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成训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北方新媒作为一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其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无论北方新媒最终的诉讼结果如何,只要发生了重大诉讼,北方新媒就有义务依法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据其介绍,未及时充分披露信息,可能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个是针对公司本身。《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于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另外一个是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于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针对上述涉及的具体问题,记者多次联系采访北方新媒公司,截至发稿,未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