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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系列(二)之1

时间:2019年11月20日

“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系列(二)之1‖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无锡祥生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莫某某、吴某某、顾某某案(第一部分)

【争议年份】1997年至1999年

【裁判文书】

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1999)知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1.海鹰公司是一家研制和生产水声电子设备的专业工厂。1984年,当时在该公司工作的莫某某等人根据单位的工作安排,开始拟定B超探头有关的技术课题任务书。

1989年7月30日,江苏省科委组织对海鹰公司所完成的3.5MHZ线阵探头进行成果鉴定:海鹰公司所承担的3.5MHZ线阵探头重点科研项目(编号:87034),经科研人员两年多时间的技术攻关,完成了声学材料和声学器件的设计与制造、超薄长条型压电陶瓷片的高精细加工、超薄层透声胶层胶合工艺、窄深槽切槽工艺、高密集电极焊接工艺、探头电声参数的测试方法研究和设备的建立及开关控制接口电络的研制等七个关键技术,至1989年6月已试生产“探头”130只,该探头经检测各项性能均达到B超线阵探头的企业标准Q/320000KFl一89要求。

2.海鹰公司该探头技术是B超的关键技术,国内外严格保密的技术。

3. 1992年3月6日,海鹰公司的保密委员会在《关于认真执行依法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通知》中,将3.5MHZ线阵探头关键制造技术、工艺定为秘密级,保密年限为10年。该通知经报请上海船舶工业公司的同意,并于1993年经定密工作检查验收小组检查认可,报经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保密委员会认可,于1994年5月发给定密工作合格证书。1995年10月20日,海鹰公司制定了《关于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的通知》,并将简易线阵B超中的整机系统软件、数字电路板、发射电路板、接受电路板划定为保密范围,要求对该技术的保密措施比照海鹰司(95)59号《专有技术文件资料管理制度(试行)》中的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此外,海鹰公司于1992年8月7日发布了《保密工作制度》,于1995年10月11日该公司第十一届七次职代会上通过了《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的暂行规定》。

4.莫某某于1963年4月到海鹰公司工作,自1984年起参与并负责3.5MHZ线阵探头的研制工作,1996年2月1日被海鹰公司辞退,辞退时为探头室主任。吴某某于1959年2月到海鹰公司工作,负责3.5MHZ线阵探头的工艺设计,1996年1月16日被海鹰公司辞退,辞退时为换能器制造工艺员。顾某某于1991年8月到海鹰公司工作,1995年4月开始负责研制HY218B超主机,1996年1月离开海鹰公司,离开时为该公司所属医电分公司线路二室副主任。

5.祥生公司于1996年1月6日在无锡新区硕放镇召开第一次股东会议,选举了公司董事和监事,莫某某、吴某某、顾某某为董事。1996年1月30日,祥生公司正式注册登记。公司成立后即从事祥生500型B超的研制和生产。祥生公司自1996年7月开始销售祥生500型B超,至1998年9月15日,产品销售收入为12,197,081元。

6.海鹰公司遂于1997年10月20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背衬材料技术,晶片-背衬“薄层”胶合技术,双层匹配层的制造技术,窄深槽切割工艺技术,槽内充填物技术,声透镜的制造技术,电极敷设和引出技术,换能器的总的加工流程技术,探头控制电路技术等9项探头技术,以及存储器结构,系统控制软件功能,两片可编程门阵功能等3项主机技术为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万元、赔礼道歉、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7.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曾委托江苏省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海鹰公司HY218型医用B超和祥生公司500型医用B超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1)海鹰公司3.5MHZ线阵探头中的背衬材料技术,晶片-背衬“薄层”胶合技术,双层匹配层的制造技术,窄深槽切割工艺技术,槽内充填物技术,声透镜的制造技术,换能器的加工流程技术,探头控制电路板技术为非公知技术。电极敷设和引出技术为公知技术。(2)海鹰公司HY218B超主机中的电子元器件(门阵列、存储器)和编程语言是公知技术,但是利用编程语言和门阵列、存储器及其他元器件来形成系统控制软硬件,并能在B超上运行,完成B超的整个控制功能,属非公知技术。(3)祥生公司转让所得的资料内容仅是涉及国内外医学超声换能器阵技术的发展、设计原理以及复合材料理论研究情况的综述,没有涉及到具体工艺细节,不能由此形成祥生公司生产B超仪探头的技术资料,不能依此生产祥生500型B超探头。(4)祥生500型B超和HY218B超的探头和主机没有本质区别。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3.5MHZ线阵探头中的背衬材料技术,晶片一背衬“薄层”胶合技术,双层匹配层的制造技术,窄深槽切割工艺技术,槽内充填物技术,声透镜的制造技术,换能器的总的加工流程技术,利用编程语言和门阵列、存储器及其他元器件形成系统控制软硬件的技术,并对上述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至上述秘密成为公知技术为止;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祥生公司、莫某某、吴某某、顾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中国人口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

二审法院判决:

一、变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上诉人祥生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莫某某、吴某某、顾某某立即停止使用被上诉人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5MHZ线阵探头中的背衬材料配方,晶片-背衬“薄层”胶合技术,双层匹配层的配方、厚度和工艺以及斜切法技术等四项商业秘密,并对上述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二、变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上诉人祥生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莫某某、吴某某、顾某某赔偿被上诉人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16,965.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0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祥生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莫某某、吴某某、顾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裁判规则】

1.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的利润计算依据是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

2.商业秘密被披露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是商业价值